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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17346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8号   2003年10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6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严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单位与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对各责任单位奖惩等。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三种方式。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是指市安委会、市安办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由市安办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由各责任单位分别在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逐条逐项填好,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市安委办。半年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为主,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组织抽查为辅。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分是责任单位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为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制订,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分-80分为基本合格,81分~90分为合格,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按档次加分制度。具体办法是:
  责任单位按工作覆盖面和工作难度等综合情况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2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二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1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三档次单位在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基础上乘以系数105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四档次单位考核评分实际得分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
  各责任单位加分档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档次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加分:
  (一)以本辖区、本部门所辖经济类型、所有行业企业从业总人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当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实际得分在81分以下的。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七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均须缴纳10000元责任金,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2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500元,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000元。安全生产责任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年终由市安委办负责提出返还或奖励意见,报市安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奖罚依据为年终考核评分,具体办法是:
  以81分为基准分,年终考核最终得分达到81分以上(含81分)的,返还安全生产责任金。超出81分的部分,按每超出1分奖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100元,奖金由市财政核拨。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上缴风险责任金(单位责任金)50%的奖励,奖金由各部门自己解决。年终考核最终得分不足81分,按每降低1分扣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金100元,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金全部扣除。所扣除的责任金作为市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
  第十九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南宁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第二十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先资格;
  (二)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责任单位在“南宁市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最终得分在91分以上(含91分)的责任单位另给予当年上缴责任风险金2倍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兑现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3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