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12.81128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400号
- 公布年份:2001.11.23
- 实施日期:2001.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400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水利厅:
送来《关于请求明确我区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函》(桂水水政[2001]3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和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这些电厂包括岩滩、西津、麻石、拉浪、金城江、洛东、大化、百龙滩、叶茂水电厂和合山、田东火电厂。 这些年来,我区电价矛盾一直比较突出,用电户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必须从源头控制电价,因而,参照中央直属电厂上网电价政策,我区对中央直属电厂之外的其他电厂,核定上网电价时均未考虑水资源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