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良政办函[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良庆区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3日
良庆区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18〕217号)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南财经一〔2018〕493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补贴资金分为直补订单粮食补贴资金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两部分,我城区只有稻谷生产者补贴任务。为确保按时完成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及绩效考核相关工作,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稻谷是广西最大的口粮品种,也是粮食种植的主要品种。由于受种粮效益偏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广西水稻播种面积持续大幅缩减,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优质稻谷收储难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进一步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形成优质优价价格体系,在下调稻谷收购最低保护价的同时,对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补贴,保持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西的讲话精神,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稻谷生产者补贴实行特惠制,不实行普惠制,重点在稻谷主产区实施补贴。
(二)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要对稻谷生产者起到生产激励作用,有利于引导水稻种植结构调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保证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稳定水稻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三)原则上以补贴对象单造种植的面积为依据,同一年度内,每个农户只能领取一次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四、补贴范围、对象、标准
(一)补贴范围:我城区补贴范围为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区域的那马、大塘、那陈、南晓四个镇。良庆镇和玉洞街道是南宁市城市建设拓展的主要区域,没有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不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补贴范围内种植水稻符合补贴条件并自愿申报补贴的生产者,包括:1.连片规模种植水稻区域内的农户(原则上连片100亩以上,零星种植的不予补贴);2.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原则上种植水稻50亩以上);3.农民合作社(原则上种植水稻100亩以上);4.农业企业(原则上种植水稻200亩以上的)。
(三)补贴面积依据:以水稻种植面积为依据。
(四)补贴标准:全城区执行统一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总量和本城区补贴总面积测算,由城区人民政府审定。亩均补贴标准控制在300元以下。单户补贴最高限额: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为5万元,农民合作社为15万元,农业企业为30万元。为了引导和鼓励生产者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技术和模式,对采取绿色防控病虫害、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方式的生产者,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城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资金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各镇要召开会议布置开展稻谷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稻谷补贴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生产者了解补贴政策。
(二)组织申报。连片种植区域内的农户以村委会(社区)为申报主体向镇政府申报,由村委(社区)登记水稻种植面积,提供农户清单,申报清单要求农户签名。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向所在镇政府申报。各镇也可以按2018年水稻保险已投保的水稻面积为依据申报,要求提供农户签名的投保面积清单。
(三)镇级审核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在各镇政府、村委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有必要的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并以正式文件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五)城区级联合审核。城区农林水局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补贴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连片种植补贴对象要随机抽取30%的农户进行核验,对申报补贴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要100%的进行现场核验。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镇重新核实、公示。
(六)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城区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农林水利局汇总和测算全城区补贴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并联合行文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过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区财政、农业部门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批复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的村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区农林水利局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由各镇财政所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通过农业补贴“一折通"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各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要求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2018年良庆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水利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抽调。
(二)责任分工。
1.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补贴项目实施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审定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2.城区农林水利局。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订稻谷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牵头做好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
3.城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配合农业部门受理信访等工作。
4.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补贴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和本级农业、财政部门开展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一是做好补贴政策宣传。二是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以及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补贴,并做好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采集。三是做好补贴面积审核公示、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四是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五是建立补贴档案。
(三)经费保障。城区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补贴的面积登记、公示公告、政策宣传、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以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本辖区的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召开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以及印发宣传手册、传单等形式做好补贴政策宣传。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要组织督查组深入各镇、村(社区)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3年内(含3年)不得享受农业相关补贴政策。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对各镇发放补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各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并将负责补贴具体工作的联系人分别报城区财政局和农林水利局。城区财政局联系人:邓明,联系电话:4512199;农林水利局联系人:何永结,联系电话:451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