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南发改规〔2024〕1号
- 公布年份:2024.05.31
- 实施日期:2024.05.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发改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2〕11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21〕53号)精神,为优化提升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推动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以某一服务产业或关联产业为核心,功能配套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要素集聚、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中择优认定的,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具有行业标杆作用,引领带动能力较强的集聚区域。
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港航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专业市场、会展服务等九类重点服务行业。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区申报,其他行业示范效应突出的集聚区可参照进行认定。
集聚区认定分为南宁市级认定和自治区级认定,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可以申报认定为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通过南宁市集聚区认定方可按程序申报自治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
创建集聚示范区,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规划。有集聚区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包括空间范围、规划或建设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四至边界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管理机构。集聚区管理机构应为属地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集聚区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建立有明确的集聚区管理章程。
(三)运营机构。集聚区运营机构应由市场主体担任,负责统筹集聚区建设、招商、运营、统计等工作。
(四)集聚规模。集聚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县域1万平方米)以上,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较为完善,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集聚区,入驻企业10家(含)以上,引进或培育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五)产业发展。集聚区在过去两年生产经营平稳,年营业收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总营业收入等指标处于全市同类集聚区的前列。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各类集聚区还应按分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1.以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托海港、内河港口、空港、铁路港、公路港等交通枢纽,形成社会化运输、配送、包装、仓储、交易、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有效集中的集聚区;
2.原则上实际占地面积不小于15万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
3.原则上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6亿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1家。
(二)信息服务集聚区
1.以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核心,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的集聚区;
2.入驻的信息服务类企业13家以上,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家;
3.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
(三)商务服务集聚区
1.以电子商务、网红直播、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企业管理、广告会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为主要业态,能够引领商务服务业发展,产业链相对完整的集聚区;
2.入驻的商务服务类企业不少于13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6家;
3.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
(四)科技服务集聚区
1.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集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功能为一体的集聚区;
2.入驻的科技服务类企业、事业单位或服务机构不少于13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家;
3.列入国家、自治区人才计划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占集聚区内从业人员不少于5%;
4.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五)金融服务集聚区
1.以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企业为主体,金融业态比较齐全、具备支撑金融企业集聚的服务平台和体系;
2.入驻的金融服务类企业不少于13家;
3.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缴纳税额3亿元(含)以上。
(六)港航服务集聚区
1.以打造多式联运综合运输体系为主导,区域内航运交易、仓储堆存、邮轮游船游艇休闲旅游、货物路上物流运输、保税燃油供应、货客运代理、报关报检代理、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海事服务、航运金融等行业集聚;
2.航运服务类企业不少于13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家;
3.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
(七)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
1.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主体,具备就业咨询、劳务派遣、高端人才引进、教育培训、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服务功能;
2.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13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3.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
(八)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
1.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的集聚区,成为区域性的特色商品集散中心;
2.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3.入驻各类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家;
4.集聚区内各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
(九)会展服务集聚区
1.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打造特色专业会展以及特色产品展、节庆展演展示,具有广告媒体、管理咨询、评估服务、品牌服务等服务功能,延伸发展旅游、娱乐、体育、餐饮、酒店、商场等会展上下游产业,创新发展线上会展功能,会展经济产业链比较完善;
2.集聚区内每年承办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或具有较大区域影响力的展会,原则上每场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每年承办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少于5场。
3.集聚区内的规模以上会议、展览及相关配套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家。
集聚区内主导产业包含2—3个的,以权重较大的行业类型进行申报。
其他业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可参照基本条件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发出认定申报通知。
2.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通过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认定。
4.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正式对外公布。
5.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
申报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认定报告;
2.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
3.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或方案;
4.按有关权限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四至边界范围图等用地文件;
5.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年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情况;
6.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基本情况;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四章 认定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市统计局、南宁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助集聚区统计工作;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集聚区内相关行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指导属地集聚区推荐申报和建设工作。
通过南宁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可申请认定为自治区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3〕92号)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经认定的集聚区要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公共平台建设等运行情况。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集聚示范区进行考核评估,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的集聚示范区给予黄牌警告,对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创建。
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属地发改部门并报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