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复函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8513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7]23号)
南宁供电局:
你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请示》(南供用[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价格问题,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塑料秧盘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4]474号)文有明确表述:以废旧塑料原料生产水稻育秧及抛秧秧盘的生产用电,按农膜生产用电电价执行,政策界限是清楚的。 南宁市超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废旧塑料原料生产水稻育秧抛秧盘,这部分生产用电电价应执行《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190号)文中电价目录的大工业电价中农膜生产用电电价,并加容量电价。 望积极组织好供电、生产,以保障春耕生产需要。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