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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复函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85130 

  • 制定机关: 南宁市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南价格函〔2007〕23号
  • 公布年份:2007.12.27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8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0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7.12.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7]23号)


南宁供电局:
  你局《关于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电价问题的请示》(南供用[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塑料抛秧盘生产用电价格问题,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塑料秧盘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4]474号)文有明确表述:以废旧塑料原料生产水稻育秧及抛秧秧盘的生产用电,按农膜生产用电电价执行,政策界限是清楚的。
  二、南宁市超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废旧塑料原料生产水稻育秧抛秧盘,这部分生产用电电价应执行《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190号)文中电价目录的大工业电价中农膜生产用电电价,并加容量电价。
  三、望积极组织好供电、生产,以保障春耕生产需要。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