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汽车排放物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2.29934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发文字号:桂环字〔1993〕020号
- 公布年份:1993.03.20
- 实施日期:1993.03.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汽车排放物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通告
(1993年3月20日 桂环字[1993]020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加强对汽车排放物的管理,改善汽车排放物对环境的污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汽油汽车排放物管理作如下规定:
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全区各车辆单位或个人凡拥有东风型、解放型、490型、492型、680型汽油发动机的车辆都必须安装有汽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今后逐步对其它类型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安装该装置。 凡在我区生产、销售和安装的汽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必须具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书和认定标志,同时还必须具有经区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合格证由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凡在用汽油车辆达不到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限值标准的视为机动车年检不合格。 凡已安装合格的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的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经常采取保养维修措施,以确保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