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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北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6251 

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北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稽查大队、局相关股室:

  现将《钦北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钦北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201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2017〕4号)要求,为推动钦北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食品店的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依法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市局决定在钦北区开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为指导,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着力培育一批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食品店。通过示范引领,实现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销售食品来源去向可溯,加工制作食品操作规范,食品销售场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食品购物场地环境整洁舒心,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全、放心。

  二、目标任务

  用3年左右时间,实施钦北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1家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9家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每个城区至少建成90家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同时,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创建五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另发)。

  2017年,在钦北区建成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1家,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3家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在每个城区至少建成30家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2018年—2019年的创建数量,根据创建工作进度再研究确定。

  三、示范标准和考核要求

  分类制定示范创建标准,内容总体上体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进货把关严格、台账登记齐全、标签标识规范、销售过程严管、加工制作严控、场地环境干净整洁、食品检验检测合格、问题食品处置有力、信息公示公开、投诉举报畅通等。《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建设标准》、《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建设标准》分别见附件1、2、3。

  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店考核分别由自治区局、市局、钦北局负责。上一级负责对下一级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局统一命名、授牌。

  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店的命名授牌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不能持续符合创建标准要求的,由市局向自治区局提出取消其食品安全示范命名。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3月—4月)。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稽查大队、局相关股室要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对示范工程建设进行具体部署和宣传发动。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7年4月—9月)。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对照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店的底数,选择引导其中基础好、有一定代表性、符合条件的参加示范创建活动,遴选确定参加创建的的具体名单,并于4月28日前将《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名单》(附件4)、《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名单》(附件5)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区局食品股。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按要求填写Excel格式的《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单位汇总表》(附件7),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形式报送;按要求填写Excel格式的《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名单》(附件6),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材料请于5月25日前报送到区局食品股。其他材料根据时间节点要求报送。

  (三)考核命名阶段(2017年10月—12月)。

  10月底前,市局组织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市局完成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食品店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推荐为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考核名单报自治区局。11月底前,自治区局组织完成抽查和考核。12月,对于通过考核的创建单位和经营者,由自治区局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局下文给予命名、授牌。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1月—2019年6月)。在总结2017年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建设范围,推进建设活动向纵深发展。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完成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引导,落实责任。开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引导市场开办方和食品销售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要结合实际,加强检查指导和引导,积极发动,按照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对任务落实得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市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任务落实不力的,酌情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引促并举,整治规范。检查引导和督促落实并举,以整顿治理促行业规范,保障示范建设效果。积极引导参建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升级改造食品销售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店的专项检查整治等活动,依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现和整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品销售行为。通过检查、引导、整顿、治理等措施,提高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对“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其主动参建,形成引促到位参建主动的合力,有效推动示范建设工作。

  (三)加强督导,及时沟通。“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系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影响,我区食品销售市场尤其是农贸市场、食品店还存在“小、散、乱"等诸多问题,发展极不平衡。在示范建设工作中,区局加强基层监督管理所的督促指导,市局将加强对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的督促指导,自治区局也将加强督查考评,形成自治区、市、县、所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系统推动示范建设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创新方法,把握好示范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总结,及时沟通报告示范建设工作情况。区局将根据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四)广泛宣传,打造品牌。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打造示范建设品牌,将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食品店推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示范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达到公众参与、引导消费、企业重视、放大示范引领作用的效果。

  为及时沟通报告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各镇(街道)食药监管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上传下达等联络工作。

  区局联系人及电话:雷德朝,0777-2855262;电子邮箱qbqspg@163.com。

  附件:

  1.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2.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3.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建设标准

  4.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名单

  5.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名单

  6.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

  7.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单位汇总表


  附件1

  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引导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改善市场条件,履行法定管理义务,规范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构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全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制定本标准。

  1.制度建设

  1.1基本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市场准入、日常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公示、问题食品处理、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告等制度。

  1.2组织结构。市场主要负责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入场管理

  2.1商户入场。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没有营业执照的要留存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及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2.2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分户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3信息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2.4食品入场。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销售管理

  3.1亮证经营。市场内固定门店、固定摊位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将其悬挂在门店、摊位显要位置,明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有条件的市场应集中统一公示场内摊贩证照信息、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2索证索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逐批次索取由供货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预包装食品应索取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货票据。有条件的市场可由市场主办者集中统一建档管理。

  3.3购销台帐。市场内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市场内销售的所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包括鲜肉、禽类)都要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销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流向、购销方姓名、电话等内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时要保留载有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发票、票据。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4销售自查。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5食品贮存。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贮存场所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

  3.6食品包装。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4.质量承诺

  4.1安全承诺。不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销售者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成本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4.2安全措施。销售散装熟食等食品,要有防尘、防蝇、防交叉污染等设施,销售工具、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4.3质量情况报告。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5.销售环境

  5.1规划布局。市场内经营区域合理布局,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5.2环境卫生。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场内空间宽敞明亮,地面墙面整洁卫生,场内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场内经营户应自备垃圾器具,不得随意乱丢垃圾,市场内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做到定时打扫,随时保洁,垃圾清运及时。

  6.信息公示

  6.1建立信息公示栏。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快速检测等质量安全数据信息、日常管理信息等内容。

  6.2摊位(柜台)公示。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7.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按要求设立快速检测室,制定检验检测管理制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有效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是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附件2

  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促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改善市场条件,履行法定管理义务,规范农贸市场食品销售行为,构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全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制度建设

  1.1基本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市场准入、日常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公示、问题食品处理、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告等制度。

  1.2组织结构。市场主要负责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入场管理

  2.1商户入场。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没有营业执照的要留存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2.2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分户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3信息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2.4食品入场。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销售管理

  3.1亮证经营。市场内固定门店、固定摊位按规定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证照,并将其悬挂在门店、摊位显要位置,明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有条件的市场应集中统一公示场内摊贩证照信息、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2索证索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逐批次索取由供货单位提供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检测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查验重点食用农产品(包括肉类、禽类)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预包装食品应索取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货票据。有条件的市场可由市场主办者集中统一建档管理。

  3.3查验记录。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4销售自查。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5食品贮存。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贮存场所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

  3.6食品包装。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4.质量承诺

  4.1安全承诺。不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销售者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成本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4.2安全措施。销售散装熟食等食品,要有防尘、防蝇、防交叉污染等设施,销售工具、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4.3质量情况报告。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5.销售环境

  5.1规划布局。市场内经营区域合理布局,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5.2环境卫生。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场内空间宽敞明亮,地面墙面整洁卫生,场内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场内经营户应自备垃圾器具,不得随意乱丢垃圾,市场内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做到定时打扫,随时保洁,垃圾清运及时。

  熟食等易受污染的食品销售经营场所设置在远离污染源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其经营场所应当配备“防蝇、防虫、防尘、防鼠"设施。

  6.信息公示

  6.1建立信息公示栏。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快速检测等质量安全数据信息、日常管理信息等内容。

  6.2摊位(柜台)公示。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6.3散装食品标示。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货架等销售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按要求设立快速检测室,制定检验检测管理制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有效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是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附件3

  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建设标准


  1.守法经营

  食品店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2.亮证经营

  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等证照信息。

  3.货源合规

  采购食品查验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件,留存复印件。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整理归档,档案资料齐全,便于核查。

  选择的食品供货商能够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进货渠道合法,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销售下列食品:

  3.1没有食品合格证明的食品;

  3.2食品标签不合格或者包装破损的预包装食品;

  3.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异常的食品;

  3.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持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进货验收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核对是否有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与食品供货商主体信息是否对应。

  经营散装食品的,核对是否有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与标牌公示信息是否对应。

  经营自制熟食制品的,核对其加工原料来源证明、加工记录与标牌公示信息是否对应。

  5.过程合规

  食品运输、贮存、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场所整洁

  销售场所地面干净,通风采光良好,货架摆放整齐,食品离地离墙存放,分类陈列销售。

  7.依法配合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附件4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名单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填报人:联系电话:

序号

市场名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所属县 (市、区)

附件5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名单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填报人:联系电话:

序号

市场名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所属县 (市、区)

附件6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名单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填报人:联系电话:

序号

市场名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所属县 (市、区)


  附件7

  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单位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填报人:联系电话:

  

类型

辖区总数

创建单位数

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食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