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全州县湘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949874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快速聚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8]579号
- 公布年份:2008.12.15
- 实施日期:2008.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全州县湘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桂保监复〔2008〕579号)
全州县湘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对自身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业务提取代理手续费。
三、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你单位应在许可证到期前60日内向我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我局依法对其作注销处理。
四、你单位应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查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