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区、市驻我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评价标准细则(2020版)和食品安全示范县考核评价标准细则(2020版)的通知》精神,为积极推进天等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全县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及满意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为手段,推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监管格局,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推动我县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良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部署。以县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工作的主体,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
(二)多方参与,社会共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和调动各部门力量和各领域资源,形成共创共建合力,组织实施做好创建工作。
(三)探索创新,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强化政策制度落实精细化,提高监管效能。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实效,切实提升天等县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科学考评,社会认可。坚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建工作实效的标尺,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高。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和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2%,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政策,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市场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监管人员配备到位,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速测能力。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熟练掌握和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技能培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良好农业规范等申报认证。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科学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含托幼机构)、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托幼机构等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运输、冷链贮运等重点环节,以及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全面推行“三品一标"认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供餐等新业态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批发市场、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食品店等示范创建活动。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和城镇街道社区,合理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落实其工作报酬。
(五)严格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假冒伪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共性隐患问题。加强农贸市场、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及周边、集体聚餐场所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治理。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增加高风险品种检验频次,把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添加剂滥用作为抽检重点,提高问题食品检出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整理部门间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检验检测等数据,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评估交流,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对本单位监测和上级通报的舆情信息及时妥善处置。
(六)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监督抽检、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农安、食安、公安协同协作,严格落实行刑对接制度,不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信息通报到位,问题处置到位,不出现漏报、缓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信息公示、员工健康、培训教育、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召回处置率达10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入市销售。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快检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通报快检信息,发现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及时向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互律、社会群防群控、部门联合联动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参与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全面实施监管执法信息和抽检信息公开,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创建时间及步骤(2022年6月—2024年6月)
(一)制定方案及评价标准细则(2022年6月初)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牵头与各相关单位商议,并初步拟定创建工作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细则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启动部署阶段(2022年7月中旬)
7月中旬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三)组织创建阶段(2022年7月下旬至2024年5月)
根据自治区新印发的工作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四)考核评价阶段(2024年6月至10月)
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评价每3年为一个周期,创建期满3个月内,县人民政府向市食安委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县食安办于2024年向崇左市食品安全办报送创建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评结果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各方力量与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兼顾,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作总体安排,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食安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开展考核评价,确保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创建措施、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让创建活动成为群众知晓、群众评价、群众认可的民心工程。
(五)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规范创建工作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
2.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考核评价标准细则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欧 正 县委副书记、县长,县食安委主任
常务副组长:陈立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食安委常务副主任
副 组 长:农文杰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食安委副主任
黄明灿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食安委副
主任
朱平泉 副县长,县食安委副主任
成 员:赵智山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赵宗清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东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委农办主任(兼)
梁 亮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
张世积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黄绍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兼)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兼)
农峻峰 县发改局局长
冯建华 县教育局局长
黄继新 县工信局局长
农发克 县民政局局长
赵飞群 县司法局局长
黄 闯 县财政局局长
农洵康 天等生态环境局局长
黄树英 县住建局局长
陈海色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世政 县商务局局长
赵莉芳 县文旅体广局局长
黄振兆 县卫健局局长
农保华 县林业局局长
杨德广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局长
黄云卫 县民宗中心主任
零 敏 县公安局副政委
龙开文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
黄 海 县工信局副局长、县科技局局长(兼)
苏 俊 天等镇镇长
赵振鹏 都康乡乡长
杨元马 宁干乡乡长
农志雄 龙茗镇镇长
梁纯年 小山乡乡长
隆淑瑛 福新镇镇长
黄志坚 驮堪乡乡长
梁 桥 进结镇镇长
赵小娇 进远乡乡长
张先翔 东平镇镇长
黄 荣 向都镇镇长
许文懿 上映乡乡长
黄元木 把荷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创食安县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赵宗清兼任,人员从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检查、调度考核等工作。
此项工作完成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2
天等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考核评价标准细则(2020版)任务分解表
考评项目 | 考评指标 | 考评要点 | 评分细则 | 考评方式 | 分值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 到位 (19.5分) | 1.食品安全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4.5分) | (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0.5分) | 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县“十四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扣0.5分。 | 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等文件材料 | 0.5分 | 县发改局 | 县食安办 |
(2)创建以来,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部署食品安全工作(1分) | 县级人民政府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报告内容的,缺1年,扣0.5分,最多扣1分。 | 查看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文件 | 1分 | 县食安办 | 县政府办 | ||
(3)创建以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2分) | 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少于1次的,扣1分;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少于1次的,扣1分。 | 查看县党委、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议纪要文件资料 | 2分 | 县食安办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
(4)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明确政府领导班子食品安全责任(1分) | 未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扣0.5分;未明确政府领导班子食品安全责任的,扣0.5分。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 1分 | 县食安办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
2. 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2.5分) | (5)创建以来,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2%)(1.5分) | 食品安全未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扣1.5分;已纳入但分值权重低于2%的,扣1分。 | 查看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方案、办法、考评结果等文件资料 | 1.5分 | 县督考局 | 县食安办 | |
(6)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晰、机制顺畅(1分) | ①未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扣0.5分。 | 查看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文件 | 0.5分 | 县食安办 | |||
②未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文件 | 0.5分 | 县食安办 | ||||
一、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 到位 (19.5分) | 3.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3分) | (7)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到位(2分) | ①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未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 | 抽查辖区市场监管所或乡镇政府或街道,查阅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队伍底数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相关文件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委组织部、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
②1个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未明确监管人员的,扣1分。 | 查看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监管人员花名册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8)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到位(1分) |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年每人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培训时间未达到40小时的(通知、签到表、图片或网络培训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扣1分。 | 查看各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统计等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4. 经费保障到位(2分) | (9)落实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政策,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形成实际支出,保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2分) | ①创建以来,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未形成实际支出的,扣1分。 | 查看县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食品安全经费下达文件、实际支出会计凭证 | 2分 | 县财政局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 |
②创建以来,经费投入未能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的,扣1分。 | 县财政局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 |||||
5.执法装备规范化建设(2分) | (10)县市场监管局监管机构及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达到相应标准,能够有效满足日常监管要求(1分) | 县级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未能有效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扣1分。 | 查看县市场监管部门资产登记表等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11)乡镇市场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达到相应标准,能够有效满足日常监管要求(1分) | 1个乡镇市场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未能有效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扣1分。 | 现场抽查乡镇市场监管所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一、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 到位 (19.5分) | 6.检验检测能力建设(5.5分) | (12)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年度抽检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样本量)达到4份/千人及以上的(否决项) | 2020年以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年度抽检样本量是否达到4份/千人(按前一年底当地常驻人口计算)。 | 查看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抽检信息汇总表、抽检分析报告等资料 | 否决项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发改局(粮食局) | 县食安办 |
(13)县级检验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2分) | 国家、自治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资源整合试点县未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推进的或未能确保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正常运转的,扣2分。 | 查看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方案、实地检查 | 2分 | 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
(14)创建以来,乡镇市场监管所具备独立食品快速检测室,配有1名熟悉食品快速检测操作工作人员(2分) | 创建以来,80%(含)以上的乡镇市场监管所具备独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且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不扣分(有相关资产登记表、图片等);低于80%的,扣1.5分。现场抽查发现未落实快检室管理制度的,扣0.3分;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检测的操作流程有明显错误的,扣0.2分。 | 查看乡镇市场监管所的快速检测室图片资料、随机抽查乡镇市场监管所 | 2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15)创建以来,县级风险监测机构具备常见食品理化、微生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的检验能力,配有熟悉检测操作的工作人员(1.5分) | 未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83号)要求配备设备的,扣0.5分;未配有至少1名熟悉检测操作工作人员的,扣0.5分,未能确保县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正常运转的,扣0.5分。 | 查看县级风险监测机构(县级食品安全风险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设施设备得到县级财政保障,有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1.5分 | 县卫健局 | |||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有效 (14.5分) | 7. 农业投入品管理到位(4.5分) | (16)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有措施、总结和其他佐证材料)(1分) | 发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未落实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的,扣1分。 | 现场抽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17)严格规范兽药经营行为(1分) | 发现兽药经营店经营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及经营非兽药产品等其他不符合兽药GSP规定情况的,扣1分。 | 现场抽查兽药经营店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18)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1.5分) | 发现有种植养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的,扣0.5分;未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的,扣0.5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种植单位和养殖单位 | 1.5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19)创建以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1分) | 未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每缺1年扣0.5分,最多扣1分。 | 查看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8. 畜禽屠宰管理规范(4.5分) | (20)创建以来,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3分) | ①生猪定点屠宰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 查看相关资料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②发现定点屠宰场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扣0.5分;未落实生猪进厂(点)验收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和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的,扣0.5分;定点屠宰企业未能提供监管部门相关监管痕迹记录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2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21)创建以来,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1.5分) | 未部署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扣0.5分;发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购、屠宰、销售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扣1分。 | 查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1.5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有效 (14.5分) | 9.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4.5分) | (22)创建以来,组织开展农药残留和违法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2.5分) | ①未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扣1分。 | 查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②发现1起专项整治案件未查处到位的,扣0.5分,最多扣1.5分。 | 查看案件卷宗 | 1.5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23)创建以来,组织开展滥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和兽药残留专项整治(2分) | ①未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扣0.5分。 | 查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 | 0.5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②发现1起专项整治案件未查处到位的,扣0.5分,最多扣1.5分。 | 查看违法违规行为的案卷 | 1.5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10.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1分) | (24)近3年来,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种植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面积比重达到40%以上(1分) | 规模化种植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面积比重低于40%的,扣1分。 | 查看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台账、认证文件等资料 | 1分 | 县农业农村局 | ||
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执法全面覆盖(25分) | 11.监管对象明确(1分) | (25)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1分) | 未建立辖区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备案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台账的,扣1分;信息不全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台账资料以及许可平台信息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执法全面覆盖(25分) | 12.现场检查规范(7分) | (26)近3年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现场检查(4分) | ①未制定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的制度文件的,扣0.5分;未落实各类食品业态标准化现场检查固定表格的,扣0.5分。 | 查看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固定表格等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未留有监管痕迹的,每1家扣0.5分;未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2分。 | 基于风险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场抽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 | 2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市统计)未全面使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系统的,扣1分。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系统使用情况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27)按照风险等级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频次并落实到位(3分) | ①创建以来,未按照风险等级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频次的,扣1分。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确定的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发现1家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检查次数未达到其风险等级确定的检查频次要求的,扣0.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高风险食品经营单位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2020年以来,对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未达到70%以上的,扣1分。 | 查看文件资料,根据掌握的情况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执法全面覆盖(25分) | 1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规范 (5分) | (28)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全面纳入监管范围(5分) | ①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食品小作坊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食品小作坊超范围生产的,扣0.5分;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剂未明示或不适用量具、使用回收原料、使用来源不明食用油等违法行为的,扣0.5分;未能提供监管部门监管痕迹的,扣0.5分。 | 1.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小餐饮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小餐饮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④小餐饮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原料、来源不明食用油等违法行为的,扣0.5分;未能提供监管部门对小餐饮监管痕迹的,扣0.5分。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⑤食品摊贩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食品摊贩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⑥食品摊贩存在经营来源不明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原料、使用来源不明食用油等违法行为的,扣0.5分;未能提供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监管痕迹的,扣0.5分。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执法全面覆盖(25分) | 14.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6.5分) | (29)持续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治理(6.5分) | ①创建以来,未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扣0.5分。 | 查看工作方案、总结等文件资料 | 0.5分 | 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城乡综合执法局 | |
②未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重要内容的,扣0.5分;未实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扣0.5分。 | 现场抽查当地学校,检查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1分 | 县教育局 | ||||
③校园明厨亮灶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 | 查看开展校园“明厨亮灶"工作的相关方案,现场抽查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食堂后厨进行检查 | 1分 | 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 ||||
④校园食堂风险等级A、B级占比未达到90%以上,扣0.5分。 | 查看学校食堂风险等级评定结果 | 0.5分 | 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 ||||
⑤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的,扣0.5分。 | 查看公布记录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⑥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每1家食品经营单位未能提供监管部门的监管痕迹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扣0.5分,最多扣2分。 | 现场抽查当地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 2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⑦(市统计)验收年度,辖区发生1起校园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扣0.5分,2起以上的扣1分。 | 查看食物中毒事件上报数据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局 | ||||
15.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到位(3分) | (30)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报告制度(1分) | 未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报告制度,报告备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扣1分。 | 查看报告备案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
(31)创建以来,组织开展农村厨师班培训(1分) | 未组织开展农村厨师班培训的,扣1分。 | 查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培训文件、培训照片等相关资料,随机电话抽查集体聚餐厨师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
(32)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1分) | 对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100%开展现场指导,缺1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 查看报告备案资料、现场指导记录、照片等资料,随机抽查集体聚餐报告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
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执法全面覆盖(25分) | 16.网络经营食品监管到位(1.5分) | (33)将互联网销售食品、网上订餐纳入监管范围,督促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1.5分) | ①未将互联网销售食品、网上订餐纳入监管范围的,扣0.5分。 | 查看互联网销售食品、网上订餐的监管相关文件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的;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行为进行入网审查、公示信息和抽查监测的;未建立或完善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的,扣0.5分;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当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查看相关制度、日常工作记录等材料,以及抽查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17.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规范管理(1分) | (3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到位(1分) | 未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检查工作的,每发现一家,扣0.2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记录,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复核 | 1分 | 县卫健局 | ||
四、食品安全风险严防严控 (14分) | 18.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到位(3.5分) | (35)创建以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3.5分) | ①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机制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文件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商务局、林业局、发改局(粮食局) | 县食安办 |
②未组织开展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假售假、销售过期食品、食用植物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虚假宣传、标签标识、粮食或蔬菜重金属超标等风险隐患问题排查的,每缺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查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 2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制假售假、假冒仿冒、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扣1分。 | 现场抽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19.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会商(2分) | (36)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1分) | ①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文件 | 0.5分 | 县食安办 | ||
②创建以来,未按照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 | 0.5分 | 县食安办 | ||||
四、食品安全风险严防严控 (14分) | 19.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会商(2分) | (37)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责任清单(1分) | 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责任清单的,扣0.5分;未对食品安全风险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风险责任清单、监管措施等相关文件资料 | 1分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20.强化食品抽检监测 (2分) | (38)创建以来,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食品抽检监测任务(1分) | 未按要求制定并完成上级下达的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扣1分。 | 查看年度抽检计划、抽检信息汇总表、上报抽检总结报告等资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林业局、发改局(发改局(粮食局)) | 县食安办 | |
(39)近3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率达到100%(1分) | 发现有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应处置而未处置的,扣0.5分;发现有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不及时、不到位的,扣0.5分。 | 查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材料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21.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 (1.5分) | (40)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0.5分) | 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有未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扣0.5分。 | 查看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41)创建以来,食品安全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全面公开(1分) | 食品安全行政案件处罚结果信息未按相关规定公开或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的,扣1分。 | 随机抽查当地食品安全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开记录 | 1分 |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22.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5分) | (42)县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5分) | 未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 | 0.5分 | 县食安办 | 县政府办 | |
(43)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和指挥机构(1分) | 县级未成立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和指挥机构的,扣0.5分;乡镇(街道)未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未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的,扣0.5分。 | 查看县、乡镇或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和指挥机构文件 | 1分 | 县食安办、各乡(镇)政府 | |||
(44)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0.5分) | 县级未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 | 0.5分 | 县食安办 | |||
(45)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0.5分) | 县级未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的,扣0.5分。 | 查看文件资料 | 0.5分 | 县食安办 | |||
(46)创建以来,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0.5分) | 每2年未开展1次及以上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培训的,扣0.5分。 | 查看应急演练的相关文件资料 | 0.5分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 ||
四、食品安全风险严防严控 (14分) | 22.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5分) | (47)创建以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1分) | 未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及事件信息或出现隐瞒、谎报、缓报的,扣1分。 | 查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事件上报的相关文件 | 1分 | 县食安办 | 各乡(镇)政府 |
(48)(市统计)创建以来,及时回应涉及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并且得到有效控制(1分) | 发生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后,应对处置不及时、不有效的,扣1分。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1分 | 县委宣传部 | 县食安办 | ||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5.5分) | 2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1分) | (49)建立农安、食安、公安“三安"协调联动机制(0.5分) | 未建立“三安"协调联动机制的,扣0.3分;未落实案件信息通报等工作的,扣0.2分。 | 查看文件资料 | 0.5分 | 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 县食安办 |
(50)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0.5分) | 未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扣0.5分。 | 查看机制文件及运行情况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24.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到位(1分) | (51)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到位(1分) | ①每发现1起应立案查处的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而未立案查处的,扣0.2分,最多扣1分。 | 随机抽查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报告和投诉举报案件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 ||
25.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到位(2.5分) | (52)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到位(1.5分) | ②行政处罚案件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的扣1分;行政处罚案件存在明显瑕疵的,扣0.5分。 | 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案卷资料 | 1.5分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 ||
(53)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1分) | 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扣0.5分;发现以罚代刑的,此项不得分。 | 随机抽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 1分 |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5.5分) | 26. 涉嫌犯罪案件侦办到位(1分) | (54)公安机关依法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1分) | 对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安全案件未及时立案侦查的,扣1分。 | 随机抽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 1分 |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六、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2.5分) | 27.严格落实良好行为规范(3分) | (55)依法应获得许可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并持续符合许可规定条件(3分) | 发现应获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1分;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规定条件(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2分。 | 现场抽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 3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28.食品生产自查制度 (1.5分) | (56)食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90%以上(1分),其中,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100%(0.5分) | 食品生产企业(年内不生产企业除外)自查报告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每发现1家食品生产企业未开展自查工作或没有及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的,扣0.25分,最多扣0.5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 | 查看辖区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并抽取其中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1.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29.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分) | (57)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销售记录等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现产品追溯(1分) | ①发现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食品生产企业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30.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2分) | (58)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销售记录等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现产品追溯(2分) | ②发现食品销售单位未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食品经营单位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餐饮服务单位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六、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2.5分) | 3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2分) | (59)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1分) | 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每人扣0.2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餐饮服务单位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60)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1分) | 年度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少于40小时的,每1家扣0.5分,最多扣1分。 | 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1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32.农贸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分) | (61)建立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0.5分) | 未建立并落实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农贸市场 | 0.5分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62)及时公示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1.5分) | ①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每日快检结果、快检不达标食用农产品处置结果和违法销售行为信息的,扣0.5分;发现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农贸市场 | 1分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未每日开展快检并上报快检数据的,扣0.5分。 | 根据掌握情况 | 0.5分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63)入场食品经营者全部亮证或挂牌公示经营,经营的食品来源合法(1分) | 发现1家食品经营户,未亮证或悬挂公示牌经营的,扣0.1分,最多扣0.4分;发现1家猪肉经营户未能提供生猪产品“两证两章一报告"的,扣0.3分,最多扣0.6分。 | 现场抽查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猪肉经营户 | 1分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9分) | 33.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断健全 (1分) | (64)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并及时更新(0.5分) | 未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扣0.5分,未及时更新的,扣0.3分。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档案资料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65)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0.5分) | 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及落实分类管理的证明材料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9分) | 34.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2.5分) | (66)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到位,有奖举报有效落实(1.5分) | ①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扣0.5分。 | 查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文件,电话抽查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财政局 |
②发现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未按要求回复或应核查处置未开展核查处置的,扣0.5分。 | 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记录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发现符合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条件未及时兑现奖金的,或举报人信息被曝光情形的,扣0.5分。 | 查看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记录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卫健局、发改局(粮食局) | |||
(67)稳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0.5分) | 未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扣0.3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比上年度无增长的,扣0.2分。 | 查看推行工作文件及相关单位参与投保的证明文件 | 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68)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依法曝光典型案件(0.5分) | 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未设立食品安全专栏的,扣0.5分。 | 查看主要新闻媒体的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曝光违法案件的相关资料 | 0.5分 | 县委宣传部 | 县食安办 | ||
35.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1.5分) | (69)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0.5分) |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扣0.5分。 | 查看宣传周活动相关文件资料 | 0.5分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 |
(70)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全部乡村、社区(0.5分) |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未能覆盖全部乡村、大型社区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乡村、社区,查看宣传渠道、载体等 | 0.5分 | 各乡(镇)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
(7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进校园活动(0.5分) | 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进校园活动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当地学校 | 0.5分 | 县教育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36.加强示范创建宣传(0.5分) | (72)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宣传活动(0.5分) | 未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宣传活动的,扣0.5分 | 随机抽查乡村、设区,查看宣传渠道、载体等 | 0.5分 | 各乡(镇)政府 | 县食安办、各食安委成员单位 | |
37.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3.5分) | (73)科学划定监管网格,网格食品安全责任人、目标任务明确,运行机制顺畅(2分) | ①未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扣0.5分。 | 查看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文件 | 0.5分 | 县食安办、各乡(镇)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②未明确各网格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扣0.5分,目标任务不明确的,扣0.5分。 | 现场抽查社区或乡村,查看网格化运行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现场询问网格员 | 1分 | 各乡(镇)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
③网格员未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信息的,扣0.5分。 | 0.5分 | 各乡(镇)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9.5分) | 37.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3.5分) | (74)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报酬保障落实到位(1.5分) | 未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补助的,扣1分;年度未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培训、考核的,扣0.5分。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1.5分 |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八、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 38.本地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水平较高 | (75)(市统计)本地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98%、97%以上 | — | 查看相关抽检资料 | 否决项 |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
九、其他否决项 | (76)(市统计)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 ||||||
(77)(市统计)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 |||||||
(78)(市统计)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满意度低于70%。 | |||||||
(79)(市统计)隐瞒、谎报创建材料,内容失真,干扰考核评价。 |
注:1.本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加分分项就高不就低,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减分;
3.辖区内如无评价细则中所涉及对象的,经与评分部门协商一致并作出相关说明,可视为合理缺项;
4.细则中明确为“近3年来"的,是指验收年度前3年,如2024年度验收,则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5.细则中明确为“创建以来"的,是指验收年度的前2年来,如2024年度验收,则为2022年1月1日至评价验收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