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浦政办通〔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员单位职责(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浦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林家森副县长
召集人:李仕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管局局长(兼)
陈基亮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何波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明磊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冬云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黎赞辉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兼)
杨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宁乾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龚权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阮小群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兴光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宁芝耀县税务局副局长
郭向前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聪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副局长
梁飞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馥菁团县委副书记
陆宗敏县妇联副主席
***群县总工会经审主任
张慧成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镇长(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基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波同志兼任。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指导、督促各镇(街道)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
(四)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校、群众进行校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乡村级公路维护、危险地域整修等经费保障,负责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及时发现辖区内校车超载、不按核定运行线路行驶、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县外校车到本县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主管部门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校车行驶线路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与辖区内相关部门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县教育局:
(一)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777-8215133)、举报邮箱。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公安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和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和校车审验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落实校车的优先通行权。
(四)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但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但驾驶校车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不避让校车的机动车;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含非法)的营运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公路管理、养护单位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协调组织各类媒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二)指导校车安全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司法局:
(一)配合开展《校车安管理条例》普法及校车安全法治宣传工作。
(二)参加校车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
(一)建议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开展校车接送学生服务的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二)积极配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
(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指导各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学校合理的用地空间,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浦北县税务局:
(一)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校车销售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销售(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对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参加校车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一)积极引导各镇、街道广播电视站,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总工会:
(一)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参加校车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县委:
(一)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配合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妇联:
(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关工委:
(一)协助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协助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主动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切实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