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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继续深化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22138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继续深化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农业主管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及《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南安委办〔2018〕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升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从2018年4月起到年底,在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深化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8年南宁市继续深化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南宁市继续深化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及《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南安委办〔2018〕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升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从2018年4月起到年底,在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深化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法》中“三个必须",即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全面辨识管控企业粉尘爆炸风险,深入排查治事故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健全监管台账,督促涉粉尘爆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所有涉粉尘爆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特别是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

  整治重点:继续严格按照《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规定,对以下10项重点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治。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未按防爆标准规范设计、安装和使用,除尘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未按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未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防范粉尘事故的相关规定和技能。

  (三)防火防爆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时间安排

  4月起至年底。

  四、整治方法

  2018年涉粉尘爆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县(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市级抽查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开发区)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部署相关工作。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指定专人制定具体有效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4月18日前将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我委畜牧与饲料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全市所有涉粉尘爆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4类10项问题、隐患,认真组织对本企业涉粉尘爆炸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场所、岗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隐患整改档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三)专项整治阶段。5月-10月,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严格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和《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等规定和专项整治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粉尘爆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尤其要突出整治安全管理条件差、规模大、人员密集的涉粉尘企业,帮助、指导、推动企业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排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

  (四)督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我委将结合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抽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促进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我委成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杨敏市农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梁兆强市农业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黄平珠市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潘志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员:张超市农业委员会畜牧与饲料科科长

  陆忠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琦市农业委员会畜牧与饲料科主任科员

  农海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与饲料科,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督导及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超同志兼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指导县区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日常监管及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检查需填写《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1)、《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并附证明材料,直至实地复核符合要求。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及检查记录表和汇总表(附件1-6)上报至我委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许丽丹,联系电话:5539202,邮箱:nnxmk2007@sina.com)。

  附件:1.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略)

  2.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略)

  3.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4.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

  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5.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6.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企业规模

员工总数

涉粉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1

2

3

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煤粉制备、橡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2.粉尘种类:可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务必核查准确,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木粉、纸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煤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3.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附件4

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

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市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

建构

筑物

除尘

系统

防火

防爆

粉尘

清理

建构

筑物

除尘

系统

防火

防爆

粉尘

清理

1.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检查出的具体问题和隐患的序号“1,2…10"。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市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指是否在检查、执法或整改等环节,对该企业进行了督导核查。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6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2017年底粉尘企业底数

新排查出 粉尘企业 数量

排除非涉爆 企业数量

取缔关闭 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 企业数量

限期整改 企业数量

2018年底 粉尘企业 数量

未完成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的企业数量

备注


全管理,切实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全面辨识管控企业粉尘爆炸风险,深入排查治事故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健全监管台账,督促涉粉尘爆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所有涉粉尘爆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特别是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

  整治重点:继续严格按照《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规定,对以下10项重点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治。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未按防爆标准规范设计、安装和使用,除尘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未按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未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防范粉尘事故的相关规定和技能。

  (三)防火防爆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时间安排

  4月起至年底。

  四、整治方法

  2018年涉粉尘爆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县(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市级抽查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开发区)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部署相关工作。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指定专人制定具体有效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4月18日前将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我委畜牧与饲料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全市所有涉粉尘爆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4类10项问题、隐患,认真组织对本企业涉粉尘爆炸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场所、岗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隐患整改档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三)专项整治阶段。5月-10月,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严格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和《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等规定和专项整治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粉尘爆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尤其要突出整治安全管理条件差、规模大、人员密集的涉粉尘企业,帮助、指导、推动企业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排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

  (四)督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我委将结合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抽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促进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我委成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涉粉尘爆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杨敏市农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梁兆强市农业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黄平珠市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潘志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员:张超市农业委员会畜牧与饲料科科长

  陆忠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琦市农业委员会畜牧与饲料科主任科员

  农海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与饲料科,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督导及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超同志兼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指导县区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日常监管及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检查需填写《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1)、《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并附证明材料,直至实地复核符合要求。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县、区(开发区)饲料管理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及检查记录表和汇总表(附件1-6)上报至我委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许丽丹,联系电话:5539202,邮箱:nnxmk2007@sina.com)。

  附件:

  1.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

  2.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

  3.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4.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

  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5.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6.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15日印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企业规模

员工总数

涉粉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1

2

3

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煤粉制备、橡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2.粉尘种类:可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务必核查准确,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木粉、纸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煤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3.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附件4

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

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市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

建构

筑物

除尘

系统

防火

防爆

粉尘

清理

建构

筑物

除尘

系统

防火

防爆

粉尘

清理

1.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检查出的具体问题和隐患的序号“1,2…10"。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市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指是否在检查、执法或整改等环节,对该企业进行了督导核查。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6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区县

2017年底粉尘企业底数

新排查出 粉尘企业 数量

排除非涉爆 企业数量

取缔关闭 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 企业数量

限期整改 企业数量

2018年底 粉尘企业 数量

未完成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的企业数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