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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雁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0479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雁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雁政字[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桂林市雁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桂林市雁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雁山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雁山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报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5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雁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雁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区防讯抗旱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雁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雁山区应急局。

  2.1.1组成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武装部部长和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和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桂林市水文站、各乡(镇)政府及良丰街道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区防指成员。

  2.1.2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各种防汛抗旱应急方案;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和市防指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配合做好江河、水库及重点防洪地区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工情、灾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调度,做好防汛抗旱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大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的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导向,组织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新闻宣传单位及时宣传报道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抗旱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抗旱抢险、抗灾自救知识。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安排抗洪建设、修复水毁防洪工程的资金;负责防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并协调防洪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区中小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抗旱知识宣传。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水旱灾害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制定区本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并将国家、自治区、桂林市下达给我区的特大防汛经费和区本级防汛抢险经费及时下达到各受灾乡镇,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旱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水产业防汛抗旱工作,特别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江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风避险工作;做好水产业水旱灾情统计、调查核实以及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产业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和水旱灾害损失等情况;负责做好各类林场、林区防汛抗旱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抗旱抢险所需木料;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汛期、旱期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特种设备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消费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旱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等重要企业的汛旱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的应急救援,协助雁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雁山分局: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预防及救灾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附近驻地部队,执行水旱灾害的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负责维护水旱灾害抢险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桂林市水文站: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1.4区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

  2.尽可能提前发布暴雨降水天气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区防指,2小时内报市防指。

  (2)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并按防洪抢险预案果断处置,以确保大坝安全。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有可能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灾情稳定前,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每日逐级上报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洪涝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重特大灾情,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后及时报告详细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区水利局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有堤防防护的地方及时做好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的各种准备,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水库应急方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对水库病险部位,要同时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应按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应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每小时预报一次水情。

  3.2.3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我区沿江低洼地带、雁山的柘木等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未来趋势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区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通知将受台风影响的乡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指负责主要江河的防洪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1.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职权,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2.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2.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预报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或者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和财产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2.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2.5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

  由强降雨、山洪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抄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3.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3.5区防汛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防指领导、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4抢险救援

  4.4.1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2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3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请求,区防指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的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5.1应高度重视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4.5.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5.3出现洪涝和干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5.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5.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5.6出现洪涝和干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出现洪涝和干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防指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6.2必要时可通过区防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信息发布

  4.7.1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当洪涝和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和旱情,宣布解除相应的应急响应。

  4.8.2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和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8.3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当地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1.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旱灾等灾害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程序:区防指组建的区级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作为区级机动抢险队。原则上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调动书面申请,由区防指根据汛情批准派遣。如需要调动市机动抢险队的,由区防指向桂林市防汛抗旱办提出调动申请。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区武装部根据需要向驻地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1.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1.4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洪涝、干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1.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干旱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1.6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辖区单位企业应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应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和干旱灾害地区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区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2)当本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一是向市防指申请调拨,二是及时联系有关生产厂家紧急调运,三是向社会公开征集。

  5.1.7资金保障

  1.区财政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

  2.区财政设立专项防汛抗旱维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3.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桂林市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5.1.8社会动员保障

  1.在汛期和旱期,区政府应根据洪涝和干旱灾情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区防指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技术保障

  5.2.1区防指要依托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区指挥系统,并且与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5.3宣传、培训和演练

  5.3.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发布。

  2.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出现跨县的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并呈发展趋势;或出现其它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汛情,由区防指统一发布。

  5.3.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指统一组织防汛抗旱人员培训。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抗旱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3.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抢险演习。

  3.区防指一般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灾害救助工作,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Ⅱ级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形成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及时修订,由区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由区政府审核印发实施。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水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或区人社局、区应急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桂林市雁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