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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教育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7532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教育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网信办、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钦州市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

钦州市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保障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信办等6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9〕4号)有关要求,我市决定从2019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整治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重要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医疗市场乱象,切实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擅自开展眼科诊疗服务行为。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并结合“双随机”和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眼科诊疗服务活动的检查。依法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眼科诊疗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医师擅自到非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诊疗服务;查处假冒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虚假宣传和擅自开展近视治疗的非法行为;查处违规冒用中医(民族医)药名义或假借中医(民族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
  (二)严厉查处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违法违规宣传行为。依法查处青少年近视矫正机构和个人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行为,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查假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虚假宣传近视矫正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虚假宣传近视矫正的网站平台。(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三)严肃查处涉及眼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检测、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名称、说明书或者标签包含“近视治愈”等容易误导的词语以及实际产品功能不相符的行为。严厉打击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宣传阶段(2019年7月中旬)。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宣传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近视矫正宣传行为,正面引导舆论,提高儿童及家长对近视矫正的科学认识。
  (二)专项行动阶段(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10月)。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要将重点督查和“双随机”检查紧密结合,组织开展针对相关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集中查办和曝光一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的案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和2019年12月)。
  各部门要对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和“回头看”,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规范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强化尽职履职意识,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部署计划,细化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推动相关工作压紧做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根据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助机制,积极做好组织落实、督导检查、联合办案、舆论宣传等工作。对日常检查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各类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丰富执法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结合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强化研判分析,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双公示、事中事后监管的多种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和联合惩戒,并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请各部门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辖区内有关工作总结(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书面报本系统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在报送工作总结时,同时报送《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专项行动汇总表》(附件)到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联系人:郑守良
  联系电话:2861656  邮箱:wjwfjk@163.com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联系人:黄 池
  联系电话:2836856  邮箱:0777668@163.com
  市委网信办联系人:李丹荔
  联系电话:3688196  邮箱:qzswxb@126.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黄光华
  联系电话:2815565  邮箱:qzjyjjk@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黄杰华
  联系电话:3892511  邮箱:498006115@qq.com
  附件: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
  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专项行动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检查

户数

出动

人员数

发放

宣传

资料

册数

发现近视矫正虚假宣传户数

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案件查处

非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诊治

非执业医师开展眼科诊治

执业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诊治

眼视光医疗器械、药品使用不符合要求

行政

处罚

案件

(件)

罚没

金额

(万元)

吊销许可

移送案件

(移送机关及数量)

机构

证件

人员

证件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开展眼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