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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87526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管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高新区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环保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政府在对辖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总负责的前提下,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对水源的影响,减轻污染损失,减少污染危害,提高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该预案适用范围为七星区饮用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三)其他突发事故。上游河流污水下泄;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四、指挥系统

  (一)设立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长:殷立夫区管委副主任

  副总指挥长:封金根区环保局局长

  王建新区农工局局长

  成员:蒋晓辉区财政局局长

  杨焕贵区园区局局长

  艾启伦区宣传部副部长

  李园连区卫计局局长

  田宗新区民政局局长

  欧战涛区安监局局长

  陈凡区商务局局长

  张韬七星公安分局副局长

  陆军七星交警大队大队长

  陆勇七星公安消防大队

  何志凌区环保局副局长

  王燕玲区农工局副局长

  (二)指挥部负责七星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决策意见;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各街道(乡、办、经济区)、各职能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的支援。

  (三)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五、预案启动

  (一)事件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分为:

  1.重大污染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

  (1)饮用水源监测项目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或者严重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等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残留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饮水安全;

  (2)饮用水源周边流域(河流、水库)内出现大面积死鱼;

  (3)因人为故意、过失或其它突发性污染事故使有毒物质或大量高浓度污水进入水源保护区。

  2.较大污染

  饮用水源监测项目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Ⅳ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等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残留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饮水安全。

  3.一般污染

  饮用水源监测项目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Ⅲ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等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但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不影响水质安全。

  (二)信息管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区政府、区农工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单位。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区农工局和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环保局报告。区环保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和确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一般污染环境事件在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较大污染环境事件在1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重大污染环境事件在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形式和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指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续报是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事件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①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害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初报基础上的核实数据、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2.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区环保局负责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三)事故现场管理

  1.区宣传部:由指挥部直接领导,负责上报事故信息动态,发布警报等信息工作;及时报道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情况,告知市民饮水安全注意事项,稳定市民情绪。

  2.区农工局:负责提供相关的水文资料,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排放情况监控,减少排放量;对受污染农作物、水产等提出处置意见;指导渔政管理部门针对饮用水源周边流域(河流、水库)出现的大面积死鱼情况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七星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4.区环保局: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5.区卫计局:加强饮用水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负责组织救治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治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

  6.区安监局:负责将特大事故在特定的时间内上报;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七星交警大队: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8.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9.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

  10.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拨和供应。

  11.七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现场的抢险、救援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供水。

  12.区园区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13.突发事件责任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现场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具体由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14.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事故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应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具体由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确定。

  15.各街道(乡、办、经济区):负责辖区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工作;组织对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供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做好当地群众思想稳定工作等。

  六、处置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由指挥部向区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通知下游相关街(乡、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于及时减小受害范围。区环保局、区农工局等部门分别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部门,携带污染事故专业应急监察、监测(请求市监测中心站支援)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形成初步印象。根据污染特点,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个案调查。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对首发病例进行详细调查。

  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

  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

  环境监察。(请求市环境监察支队支援)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环境监测。(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支援)采集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等)、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断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源附近设点,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生物材料监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必要的急性毒性实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证据采集。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包括: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五)情况上报

  现场调处人员将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指挥部,指挥部负责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1.及时救治病人,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采取控制措施。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公安、卫计等部门以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捞、吸附污染物等。农工局及供水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开关相应闸口,将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如加入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处理工艺,提高污染处理能力,如水厂加大或减少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

  3.加强监测。(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支援)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加密监测频次,降低仪器检出限,提高检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

  4.加强水源保护。

  5.观察水生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提出现场划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的建议,向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

  相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行政处罚

  环保、卫计等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处罚主要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十一)事件处理总结报告

  行政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文号、主送抄送单位、事件概况、事件经过、现场调查检测和结果、事件原因分析、事件性质与结论、事件处理经过和效果、问题和建议、落款、单位、时间、附件。

  业务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前言、基本情况及事件经过,调查方法、结果、分析、讨论、处理措施及效果评价、结束语。

  (十二)上报与反馈

  调查报告上报上级部门、肇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结案归档

  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及费用支付

  (一)各专业救援部门根据本部门救援的任务,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充足的救援物资,由本部门实施调用。

  (二)根据全区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可指定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救援物资的应急供应单位,并建立情况信息表;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单位接调用通知后,应立即供应救援物资到指定场所。

  (三)抢险救援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和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八、应急处理电话

  区宣传部:2126040

  区农工局:2126199

  区环保局:8983526

  七星公安分局:5838821

  区卫计局:2265005

  区安监局:8983784

  九、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演习

  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实战性和有效性,由指挥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对专业救援队伍和预案适时组织训练和演练,必要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