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公布年份:2014.07.04
- 实施日期:2014.07.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旅游局:
2014年5月下旬,全国接连发生三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自治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深入查找问题,确保责任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游客营造稳定和谐的旅游交通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4〕1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认清当前旅游交通安全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旅游交通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旅游企业旅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逐级管理、责任清晰、分级负责的旅游道路管理责任体系,不断加大对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旅游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旅游交通安全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交通、公安、海事、安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要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全面实施“四不两直”检查工作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包车、游船、排筏等旅游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要督促旅行社必须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运输企业租用车辆、游船、排筏,严格审查旅游车辆、游船排筏和驾驶人的资质,严厉打击和查处租用“黑车”、“黑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现象和行为。对拥有直属车队、船队的旅游企业,要定期检查其对车辆船支的维护保养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出场信息登记、维护保养情况台账,对车船状况、驾驶人实行动态监控,防止带故障营运而发生安全事故。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将涉及景区(点)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在长下坡、大角度转弯、水情复杂等高危路段水域设置警示标识,提醒驾驶人减慢速度,谨慎行驶。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旅游营运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多次安全事故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强化宣教,营造深厚氛围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旅游运输企业加大对所属从业人员相关交通法规、车船基础维护保养、驾驶技能的宣教力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景区(点)、长途客运站、旅游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法规宣传活动,向游客发放交通安全法规资料,设置主题宣传展板,让游客时刻注意出行安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完善旅游运输企业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动广大游客积极参与旅游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我区旅游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值班,提升应急水平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涉旅交通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按相关规定上报我委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游客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区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