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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4.4182488 

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


灌政通[2020]1号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桂林市党委、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县完成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计划,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县加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业开发或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环境,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开垦费为15-80元/平方米或10005-53360元/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对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复垦抛荒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稳定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灌政办〔2020〕16号)相关规定予以奖补。

  四、承包农户可以采取耕地流转、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对通过流转复垦的抛荒耕地,鼓励种植粮食作物。

  五、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六、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加强巡逻、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773-4212196、0773-4212203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