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合浦县2020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2日
合浦县2020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0〕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对稻谷的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稻谷生产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全县15个乡镇。
2.补贴对象:在县内种植水稻(含水稻种子繁育)的所有生产者均可自愿申报补贴,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
已经领取产业扶贫奖补的,不得重复领取。
已领取2020年抗击疫情粮食补贴的,不再安排稻谷生产补贴。两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领其中一项,不得重复补贴。
(三)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2020年,合浦县稻谷生产补贴按晚稻种植面积申报补贴。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四)稻谷生产补贴标准。全县执行一个稻谷生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全县核定后的补贴总面积(全县所有补贴对象的补贴面积合计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最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亩晚稻100元以内。
(五)目标任务。各乡镇要通过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
(六)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并督促各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七)工作经费。为大力推进稻谷补贴政策的实施,待自治区工作经费下达我县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工作经费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严格稻谷生产补贴程序要求。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稻谷生产者向村委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乡镇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审核、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在乡镇政府、村委、自然村(屯)同步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20年9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呈报县财政、发改(粮食)、农业农村部门。补贴信息要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并把导出补贴系统数据包报给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联合审核。由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市、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粮食)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发改(粮食)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九)报送补贴发放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2020年12月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及实施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县财政、发改(粮食)、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政府对各乡镇绩效目标进行分解,各乡镇要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乡镇政府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