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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857549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 2022 年开征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最新年度广西林草湿“一张图"成果、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 3.7 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 4.2 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 800 米(含)至 1200 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1.2 倍缴纳。海拔在 1200 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1.3 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1.2 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三、相关规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