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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567189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动监〔2010〕28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0 年 5 月底以来,全区连续强降暴雨,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不少畜禽被洪水冲散或被淹死,灾情过后,高温高湿天气环境极易引起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与流行。为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洪涝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0〕79 号) 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渔牧办电〔2010〕9 号) 精神,迅速行动,近期采取有力措施着重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目前我区遭受的洪涝灾害,造成大量的畜禽(特别是家畜)的死亡,畜牧业的损失极其严重,灾后正值高温高湿,存在出现重大疫情的隐患,各地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意识到做好灾后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的紧迫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站在守土有责、依法行政的高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群众举报的、媒体监督发现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要快速、坚决的依法做出处理。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拖延、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要进一步宣传《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畜禽养殖场(户)宣传病死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危害性,宣传乱抛病死动物的法律责任和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疫灭病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要做到“四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我所编制了《关于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致畜禽养殖业主的公开信》(见附件 3),并将于近期印发各市,请各市及时发放给辖区各养殖业主,并公开张贴广泛宣传。


  三、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排查监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灾后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全面排查监管,切实落实规模化动物养殖场防疫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定场定人定责任目标,对养殖过程的用料、用药、免疫、消毒、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规范所有记录和统计台账,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要落实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责任,与规模动物养殖场签订责任书,动物养殖场要承诺不随意丢弃动物死体,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对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动应急机制,划分责任区和职责,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灾后对死亡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全面监管。特别要认真做好灾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及时处置死亡畜禽,对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协助做好拦截、打捞、处理淹死畜禽、养殖环境清理和消毒灭源工作。


  五、加强灾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要严格灾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加强产地和屠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灾后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员责任制,严格检疫申报制度和屠宰检疫派驻制度,坚持狠抓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不放松,对出栏和屠宰的畜禽,严格按规定到现场进行检疫,对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格查物验证,发现可疑疫情,立即按规定报告和处理,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六、严厉打击随意丢弃死亡动物尸体的行为


  各地要深入养殖场(户)了解并掌握畜禽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无害化处理结果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记录、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当事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私自宰杀、出售、转运、盗掘掩埋的畜禽尸体的,要立即制止和控制,并立案查处。


  各地要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的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出售病死畜禽行为的力度,一经举报或发现立即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立案查处。对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的,要根据畜禽标识等线索,积极跟踪调查,抓出几个典型案件,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


  七、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近期要加强灾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将派出督查组择时奔赴各地进行专项督促检查。请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 7 月 10 日前将本市灾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情况(含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总结和相关表格以书面和电子版格式传报我所。


  联系人:黎伊宁,联系电话:0771-3134174,13077776616


  附表 1: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情况表(略)


  附表 2:违法处置动物尸体和屠宰、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案件查处情况及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3:关于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致畜禽养殖业主的公开信(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