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21)
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那政规〔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那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那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4.1.2Ⅱ级响应
4.1.3Ⅲ级响应
4.1.4Ⅳ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现场抢救
4.2.2转送伤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物资储备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那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以人为本、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故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健局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本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部署各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御应急工作。县卫健局办公室(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3.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医疗骨干,组建卫生健康救援专家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乡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县急救中心及其他医院急诊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负责伤亡人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计局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在县卫计局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健局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健局在必要时,请求市卫健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乡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止次事故发生。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健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要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健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县人民医院等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健局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得到救治后,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县卫计局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见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健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依托县人民医院120紧急救助中心,并进一步完善急救网络。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组织、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县卫健局应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及辖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组建由县直医疗机构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不少于30人。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支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县卫健局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县卫健局应科学合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或难以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医疗急救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负责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那政规〔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