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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集体企业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桂政土批函〔2017〕811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6602713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集体企业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桂政土批函〔2017〕811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

港南政函〔2022〕67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来《关于审核<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集体企业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桂政土批函〔2017〕811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请示》(港南人社报〔202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精神,同意报来的《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集体企业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桂政土批函〔2017〕811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请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