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引》的通知
防政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引》已经2023年8月1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5日
防城港市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关于“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方针,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进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和验收,尽职免责。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开展全链条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不少于2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每季度应组织分析研判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和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底数,分类管理,每个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需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予以确认并组织整改。
对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消防技术力量进行实地检查,也可以通过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情况。
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整改期限: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情形;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明火、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未对建筑重点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七)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对于逾期不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证明文件(参考附件15)移送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将被查处单位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消防救援机构应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对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对于不满足本行业从业条件或未取得从业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指导相关单位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需夜间营业或住宿的单位,应适时开展夜间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辖区消防救援站联合的演练。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消防工作落实不力,被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防城港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2.防城港市群租房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3.防城港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4.防城港市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5.防城港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6.防城港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7.防城港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8.防城港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9.防城港市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10.防城港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11.防城港市养老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12.防城港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13.防城港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14.防城港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附件1
防城港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辖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娱乐场所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得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得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得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娱乐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娱乐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娱乐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
娱乐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部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微型消防站、站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娱乐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娱乐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娱乐场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娱乐场所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部门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发证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资质等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娱乐场所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部门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娱乐场所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期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部门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未经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火灾发生后,娱乐场所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配合火灾调查。
火灾调查结束后,娱乐场所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娱乐场所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防城港市群租房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群租房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群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群租房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一)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群租房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以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三)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群租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四)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群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五)当发生火警时,群租房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群租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群租房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以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三)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附件3
防城港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多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指引:
“多合一"场所的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严禁设置人员住宿。
“多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多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多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多合一"场所应设置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建筑。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多合一"场所不允许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多合一"场所严禁在地下建筑设置宿舍。
“多合一"场所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不能满足时应设防火墙。
“多合一"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当“多合一"场所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门上应张贴正确的疏散指示标识,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多合一"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阻挡;外窗不应使用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合格产品并应保持数量足够、完备、有效,并且不应被阻挡。
“多合一"场所消防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确保完备好用,严禁遮挡、圈占、埋压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按规定值班并按规范要求做好值班登记。
“多合一"场所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要求,电线套线槽,并设置空气漏电保护开关。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多合一"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如确有需要,使用期间应设专人监护。
“多合一"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煮食,如确有需要,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烟窗;除厨房外,严禁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严禁在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多合一"场所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
“多合一"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要求
XF703-2007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基本指引
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6.1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源控制
8.1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5037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它要求
9.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9.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4
防城港市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执行。
宾馆、饭店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笫四条宾馆、饭店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人。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宾馆、饭店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笫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宾馆、饭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宾馆、饭店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宾馆、饭店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宾馆、饭店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宾馆、饭店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宾馆、饭店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宾馆、饭店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宾馆、饭店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宾馆、饭店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宾馆、饭店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宾馆、饭店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宾馆、饭店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宾馆、饭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宾馆、饭店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懂三会四个能力"(“一懂"是指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是指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宾馆、饭店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人员分别为: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宾馆、饭店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配合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宾馆、饭店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未经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奖惩
宾馆、饭店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防城港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为推动全市工业园区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业园区整体提升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未能、暂时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工业园区,制定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一、违规搭建
建筑之间原有间距搭建或堆放物品致使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的,一律拆除、清空。厂房内部采用各类彩钢板加建、搭建,影响疏散逃生,一律拆除。建筑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二、消防设施、器材
工业园区内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150米;对于室外用水不足的,增设不小于3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厂房内应按照现行消防规范设置消防用水、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厂房内应配备室内消火栓,两个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米,且配备一盘25米水带,消火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厂房内按每75平方米配置两具4Kg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应成组布置在易于取用及显眼处;厂房内的安全出口和主要通道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应按照现行消防规范设置。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针织、童服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违规住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属违规住人,必须清离住宿人员,或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进行整改并合格后方可住宿。
四、用电、用气安全
建筑内电线应规范架接,安装短路保护开关和防漏电开关,并定期进行检查。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上,其下方不得摆放可燃物,带触点(含开关、插座)的电气设备要保持整洁,防止堆积、覆盖大量毛尘、油迹等。对工业用电与居住、生活用电进行分开设置,并分别设置配电箱。
工业员区内的生活区、厨房等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五、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等情况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对厂房内设有仓库与厂房共用的厂区,对不同功能进行防火分隔(实体墙),对厂房内设有危险部位(如喷漆房、底漆房、储漆间等)。
外窗设置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在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位置不应少于两个,且距离不应小于5m。
六、微型消防站
建立园区微型消防站,明确应配置的人员及消防器材。具体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参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规范》(DB45∕T2048-2019)中的要求落实。
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业园区标准的工业园区,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八、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
要加强电动车的管理,设置统一的充电桩进行充电,并在充电桩部位设立消防宣传栏,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工业园区明显部位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九、消防宣传管理
每个工业园区推广设置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园长(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园长需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专职负责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和宣传工作,每季度组织园区企业单位开展灭火救援疏散演练,定期组织园区内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员工分批次培训,力争培养一批明白人。
附件6
防城港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为着力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市高层建筑抵御火灾能力,降低火灾风险,制定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专家评审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还应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中的消防安全加强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并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于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
4.高层建筑周边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能满足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需求。
(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如建筑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未进行改动或变更的,可按原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消防安全判定依据。鼓励既有高层建筑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三)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综合治理。
二、特殊防范措施
对于确难以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措施
1.居住建筑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及租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4.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5.电气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电线选型应按电气规范采用合格电线产品。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高层建筑内设置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7.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8.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1)堆放杂物及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
(2)采用易燃及可燃装修材料。
(3)擅自占用或改建避难层(间)。
9.应以同一单体建筑或住宅小区、建筑群为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既有高层居住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治理技术类措施
1.建筑应至少沿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如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2.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完全隔开,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正对开设的门窗洞口所在的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所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2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应直通屋面。
(2)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
(3)在每层楼道外窗、阳台处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如设有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
(4)如建筑层数超过18层,还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5)确难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将每层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6)确难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并至少每2层在楼梯间内设置一个轻便消防卷盘。
(7)建筑层数不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层数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治理技术类措施
1.对确难以设置环形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必须至少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对防火间距、楼层疏散总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全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三、附则
(一)“既有高层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应措施要求,也可制定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
(三)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相应防火措施的既有高层建筑,应当列为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以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点巡查对象。对检查发现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附件7
防城港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场、市场:
(一)室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
(二)室外占地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
(三)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的。
商场、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商场、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督促场所内单位、个人自觉遵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经营柜台(摊位),规范物品摆放,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
(三)督促柜台(摊位)经营者、顾客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内柜台(摊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服从商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遵守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自觉维护商场、市场消防安全;
(三)督促员工、顾客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
(四)经常检查经营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发现故障应当及时告知经营管理者;
(五)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及时向经营管理者反映,必要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所有权人应当向经营管理者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经营管理者负责商场、市场建筑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疏散设施涉及多个经营管理者、使用人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使用人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未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未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由所有权人和场内经营管理者共同负责。所有权人和场内经营者应当成立消防管理组织,统一负责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条件维护
商场、市场必须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商场、市场未经住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活动。
商场、市场附设的贵重金属加工、厨房等使用明火或者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与营业厅隔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商场、市场的营业厅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场所,严禁人员留宿。
商场、市场设置柜台(摊位)或者摆放物品,应当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
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或者台阶。
超市经营时需要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者火灾时顾客能徒手推开的推闩式外开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示。
超市应当按照每100平方米疏散通道不超过10辆的比例配置购物推车,超市应当及时清理滞留在经营区域内的购物推车。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消防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故障,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市场应当每年至少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检测,检测情况应当存入消防档案。
商场、市场柜台(摊位)的设置和物品摆放,不能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正前方应当留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两侧0.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探测器、喷头附近不得设置影响其性能的障碍物。
商场、市场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当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固定地点,灭火器材类型应当与经营物品的火灾类别相适应。
地下商场、市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移动事故照明灯具等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
商场、市场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
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配电箱、电表箱应当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以及白炽灯等发热电器应当设置在不燃烧体上。
商场、市场应当每两年至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面检测一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检测,检测情况应当存入消防档案。
商场、市场用于自然排烟的窗户、洞口应当保持常开。不能保持常开的,应当设置自动开启装置或者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行标识化管理:
(一)商场、市场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相应消防安全标志;
(二)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防火卷帘下方、室内消火栓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前方应当根据其消防安全功能进行划线标识,标明宽度、方向,严禁占用。
(三)可燃易燃物品商场、市场的营业厅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四)营业厅每层人员集中的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紧急疏散图,紧急疏散图应当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材、报警按钮。
商场、市场进行局部装修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不得擅自停用营业区消防设施。
商场、市场经营摩丝、空气清新剂、一次性打火机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日化商品时,应当实行专区、专柜、专位经营,并严格控制柜台(摊位)的储存量。
商场、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确定柜台(摊位)的最大储存量,并对遵守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室外市场应当确保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室外变配电站、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室外市场应合理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当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市场构筑物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商场、市场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柜台(摊位)、货物堆场的;
(二)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操作的;
(三)在商场、市场建筑周围搭建顶棚、设置广告,影响建筑排烟或者灭火救援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或者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
(五)遮挡、封堵建筑物的排烟窗口的;
(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在营业期间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
(七)遮挡、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的;
(八)损坏、挪用灭火器材的;
(九)其他破坏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商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易燃可燃物品商场、市场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厅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并应当经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明确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区附近的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商场、市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营业、照明等无关电源,落下防火卷帘,防火门保持完好有效。
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消除。
有夜间值班人员的商场、市场应当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情况;
(三)营业厅、仓库内有无人员留宿;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以及局部装修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无可能引发火灾的异常现象。
巡查人员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商场、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业或者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
商场、市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较远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商场、市场的火灾扑救工作。
商场、市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电视屏、宣传栏等设施宣传消防常识,提醒顾客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商场、市场应当加强对员工、场内经营者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火灾预防、报警、引导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确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等技能。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商场、市场应当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24小时值班。消防控制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商场、市场的员工和场内经营者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扑救初期火灾,引导顾客疏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还应当包括柜台(摊位)布置图、消防设施分布图和电气线路图等内容。
附件8
防城港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施工现场需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需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对施工产生的刨花、木屑、油漆剩余物等可(易)燃物品,应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
施工单位需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需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施工单位需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附件9
防城港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建筑防火情况
(一)校内建筑之间应确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校内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不应擅自改变,重新装修应报住建部门审查验收。
消防安全责任及制度建设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三)将消防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
(四)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安全疏散管理
(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的宿舍楼、礼堂和饭堂等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防盗网等装置。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要求。
(三)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消防设施管理
(一)学校应按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严格落实管理,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保,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好用。
用电用火用气管理
(一)电气线路敷设合理,定期检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二)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防火检查巡查
(一)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三)学校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检查巡查人员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二)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三)学校每年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教职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教职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灭火应急救援
(一)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机构、人员、处置程序和措施;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二)学校教职工应当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起火现场岗位人员和邻近岗位人员能迅速利用灭火器材灭火,教职工要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三)依法应当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学校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推行“保消合一"工作模式。
火灾事故处理
(一)单位应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火灾发生后应积极主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三)火灾后应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及措施,并教育全体教职工。
附件10
防城港市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按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严格用火管理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严格用电管理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建筑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要严格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可尝试使用电气化智能管理系统,做到闭馆断电。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严格危险品管理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博物馆和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附件11
防城港市养老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养老院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养老院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养老院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养老院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养老院应逐级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养老院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院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余养老院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养老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统筹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养老院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养老院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或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或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养老院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养老院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存档。
养老院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三)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锁闭;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但对于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的,设置了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十二)在养老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养老院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每月检测报告,送市消防部门备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院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八)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养老院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应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在起居室内不应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养老院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养老院应当遵守用气安全,场所内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养老院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防部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养老院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养老院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建立夜间巡查制度,每日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防安全巡查(含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养老院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民政部门及消防部门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养老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养老院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养老院每半年组织1次对全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员工新上岗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员工应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发生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养老院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部门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养老院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养老院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奖惩
养老院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2
防城港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严禁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需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需符合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需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需符合技术要求。
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严禁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附件13
防城港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局)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设立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保力量,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的党委(总支、支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医疗卫生机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带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并按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及时纠正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定期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区域内的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壮族治自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通过相关平台,将下列情况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主管行业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按照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六)明确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履行《广西壮族治自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确定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厨房等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实行严格管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药品库(房)、胶片室、实验室等易燃物存放部位,供氧站、输氧管道、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放射科、检验科等用电部位,锅炉房、膳食科等燃气使用部位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门(急)诊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手术室等患者聚集场所;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车场(库)等人员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四章 防火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四)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放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五)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附表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定期组织的防火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员工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员工岗位防火巡查还应重点巡查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专项行动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科室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由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职工、住院患者及家属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外包服务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科室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知本单位、本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重点对象是医院就诊或住院区域内的病人,其中对无活动能力或无法移动的病人应制定专项预案。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护送程序,火灾自救程序,以及切断氧气、电源等特殊应急操作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应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应急疏散的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安全防护救护;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应包括准确、及时报警,快速、有效灭火;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应明确通讯方式,配备专门通讯器材和设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救援机构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六)公共关系处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应急动员、公众沟通、新闻发布等。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发生火灾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八章 消防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楼层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九章 考核奖惩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14
防城港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防城港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
各宗教活动场所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防城港市登记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加强市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宗教团体对本团体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督促协调责任,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好重大节日、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设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被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
(二)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消防安全经费,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1次设施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场所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受训率应当达到100%;
(七)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组建微型消防站,逐步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一旦发生火灾,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按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规范》(DB45∕T2048-2019)配置微型消防站人员和装备;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和“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消防安全“三提示"指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简等灭火、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两公开一承诺"指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在殿堂、教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区域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和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并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
(五)落实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依法办理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二)不得无故停用(因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施调整的除外)、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
(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匹配的临时消防设施;
(四)临时性建(构)筑物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搭建;
(五)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
(六)使用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七)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现场监护。
宗教活动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大香炉、焚纸炉应设置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管理。
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所有灯火、香烛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飘带等可燃物。
室内可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
宗教活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等因素合理选择。当场所的危险等级提高时,应适当增加配置数量。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放宗教历史文物的地方,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保灭火剂。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数量。
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标准,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或在附近天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点,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手抬机动消防泵。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存放宗教历史文物的地方以及有条件的宗教场所鼓励安装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操作方便、易于维修的位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鼓励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设。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明火厨房宜单独设置,无法单独设置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煮食。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用气安全培训。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宗教活动场所内如设有营业性餐饮场所,该营业性餐饮场所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属于场所范围内的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防火检查、巡查标准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开放期间应当每日进行至少2次防火巡查,其中夜间巡查不少于1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期间,应当每2小时巡查1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三)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岗,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有人值守;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四)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有无违规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情况;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应当每月进行至少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季度进行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配置及其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情况;
(三)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情况和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四)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防火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均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培训
宗教活动场所须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场所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应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每半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各不少于1次;其他场所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各不少于1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利用板报、宣传栏、海报等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不断提高场所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火灾发生时,工作人员、教职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六章 消防安全档案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档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妥善保管。消防档案主要包括:
(一)场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场所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还应提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消防审批、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电气线路检测报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还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等;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楼层消防疏散指示图;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还应提供微型消防站人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消防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防火检查、巡查记录;重点部位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应使用消防信息化系统管理档案。系统档案应包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八)其他消防工作档案。包括各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本场所消防工作部署文件等。
第七章 考核奖惩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年终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场所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场所年度考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本工作指引由市民宗委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风险指南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火源风险
1.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未定期清洗排油烟罩、油烟道;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使用结束后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
2.厨房人员不懂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3.宿舍取暖使用明火不慎起火;
4.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5.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
6.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7.未安装避雷设备,或已安装但未定期检测维护以致未起到保护作用;
8.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
9.场所对外开放结束后,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未切断非必要电源;
10.群众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
11.人为蓄意纵火。
(二)可燃物风险
1.重大节日、大型宗教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圣诞树等各类造型装饰等;
2.殿堂内的帐幔、幡幢、伞盖、飘带等易燃可燃物距离火源过近;
3.建筑物为土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木结构已喷涂的防火涂料层脱落、破损、开裂失效;
4.生产、生活使用的植物油,烧饭使用的液化气或柴木,香客供奉的鞭炮、香、烛、纸等易燃物品;
5.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堆放在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一)场所内经常停留人数超过场所允许最大疏散人数;
(二)场所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三)场所工作人员、教职人员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未明确疏散引导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四)无应急广播系统,或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或无法向场所全区域播送;
(五)室内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
(六)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或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被遮挡,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场所内建筑相互毗连或场所与居民区毗邻,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
(二)教堂建筑布局大、建筑高、跨度大,易形成“烟囱效应";屋顶是尖顶或凸顶。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热不易散去。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
(三)场所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
(四)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
(五)木质结构建筑居多,大量使用木质的梁、柱、屋架、楼板、隔墙等可燃构件。
四、火灾扑救的风险
(一)部分场所处在偏远地区或地处山林,场所周边道路崎岖且不畅通,消防救援人员难以快速抵达;
(二)部分场所处在老城区或城中村,道路拥挤、弄巷狭窄,消防车辆难以通行,且水源不足或市政供水压力不足,无法保证火灾扑救用水需求;
(三)室内、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不够、压力不足,难以及时有效扑救初起阶段火灾;
(四)对文物古建筑不宜使用破拆手段,使得难以排烟。
五、施工现场火灾风险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四)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五)装饰后未及时清除装饰用的油漆、纤维、泡沫塑料等有机溶剂,增大了现场火灾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