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业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兴业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主体数量少、服务能力低、社会化服务无法享受补助等问题,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和技术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补贴资金按上级下达我县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0万元规模执行。按本方案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同时按照“先报先补,补完即止"的原则办理补助。不足部分如下一年度继续有该项目资金,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下一年度按新政策有关补助标准给予补足。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机械化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服务主体通过收购散户稻谷以及“经营主体+农户"订单种粮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同样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三)补助重点
针对我县粮食、油料作物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对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烘干,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作物的机械化种植、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已享受其它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四)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可采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少收项目补助资金部分,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资金补足服务组织少收的服务费;也可采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按全额收费,在验收合格后财政兑现补助资金时按比例返还服务对象的方式,其中接受服务的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60%(通过收购散户稻谷、订单种粮等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的,只要提供与小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视为小农户享受了作业补助)。
(五)补助标准
兴业县为丘陵山区县,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作物单造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30元。补助标准如下:
1.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
2.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
3.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5元/亩·次(单造不超2次);
4.水稻机械化烘干80元/吨(湿谷)或93元/吨(干谷),即按40元/亩折算;
5.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作物的机械化种植、机械化收获均为40元/亩、机械化高效植保5元/亩·次(单造不超2次)。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服务主体
由有参与补助项目意向的组织或个人填写申请表(参照附件1),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即确定为项目服务主体。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签订服务合同
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作业时间、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价格等内容。(参照附件2、附件3)
(三)提供作业服务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要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上传作业服务平台,不安装记录设备的一概不予补助。
(四)服务对象验收确认
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可依托作业服务平台发起验收申请,
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服务对象可以采取“签名+指印"方式验收确认。
(五)申请补助
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每造作业服务后,应及时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作业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组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经现场核验后退还)、复印件;
2.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合同、收购单据凭证、“经营主体+农户"订单合同或支付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
3.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作业补助申请表(参照附件4);
4.附现场监测相片和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导出的相关数据材料。
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可组织人员通过电话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抽检。
(六)项目检查验收
兴业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补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对社会化服务的核查验收,以服务合同、作业轨迹、支付凭证等材料为主要依据。水稻育秧环节以县内订单合同和设备监测的实际插秧面积计算,其他的作业面积和作物烘干重量均以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导出的数据为准。
(七)验收结果公示
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或委托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补助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将申请结算材料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对象。
四、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项目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不定期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并给予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必要的工作经费。各镇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民思想工作,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主体培育
各镇和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积极引导培育县内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鼓励其承担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及时做好服务主体的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简化优化补助办理程序,不得要求补助对象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增加额外的审批环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大政策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完成后,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并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填报工作,并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和玉林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附件:1.2022年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
2.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合同(样本)
3.兴业县稻谷收购合同
4.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作业补助申请表
附件1
2022年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时间:2022年月日
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服务内容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服务能力概述 | (人员、机械、作业能力、服务能力等): |
申请服务 内容及规模 | |
服务主体承诺 | 承诺: 本主体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申请承接的服务工作,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主体负责人负责。 服务主体(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
农机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农机部门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各一份。
附件2
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合同(样本)
甲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作业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乙方自愿请甲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作业类型:
2.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作业地点:
4.作业量(亩/吨):
5.市场收费标准(元/亩、吨):
补助后收费标准(元/亩、吨):
6.实际收费金额(元):
二、双方责任
1.甲方按乙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甲方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开展作业,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3.乙方配合甲方做好作业服务和项目验收有关工作。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和盖指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兴业县稻谷收购合同
甲方(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稻谷收购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收购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收购地点:
市场收购价格:元/吨
享受补助后收购价格:元/吨
收购数量:吨
收购金额: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和盖指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4
兴业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镇、村) | 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元) | 服务对象签字和盖指印 | 备注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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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作业内容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直播、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烘干;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的机械化种植、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收获。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交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一份,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