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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29935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工作,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效防范村寨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自然屯屯长或村民小组组长组织领导、联防户户长负责组织实施、农户互相监督执行。

 

  第三条 自然屯(村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自然屯(村民小组)的村寨防火工作。


  第四条 自然屯屯长(村民小组组长)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村寨防火工作,每月组织召开1次本屯防火工作分析部署会,推动各项防火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屯防火公约和火灾应急预案,组建本屯志愿消防队,每季度组织志愿消防队及村民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


  (三)配备、明确本屯兼职消防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督促消防管理员认真开展消防水源、消防管网、消火栓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督促村屯消防管理员对消防器材室加强管理,保持消防器材室整洁卫生,器材摆放整齐、易操作,不得堆放与消防无关的物品,室内制度上墙齐全,并定期对各类器材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油水电充足。


  (五)配备本屯巡寨喊寨员,督促巡寨喊寨员落实每天早晚间巡寨、喊寨不少于1次。


  (六)定期组织对本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完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消防水池、管网、露天水池有水,消防箱内有水带、水枪,各项设施器材处于完整好用状态。对于因自然原因损坏难以修复的,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申请维修。


  (七)督促联防户和村民定期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检查、隐患自查及整改工作,每月组织开展全屯性防火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漏户、不漏人。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形成专档。


  (八)保持好防火隔离带畅通,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督促指导联防户户长及农户履行村寨防火职责,落实联防工作制度。


  (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把防火安全宣传到户、到人,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第五条 联防户由防火隔离带或自然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内相对集中的农户组成,各自然屯(村民小组)根据房屋建筑实际进行联防户划分。


  第六条 联防户设立户长1人,具体负责本联防户区域的村寨防火工作。联防户户长由联防户群众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抓好本联防户村寨防火宣传工作,把防火工作宣传到户、到人,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二)负责管理好本联防户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负责组织本联防户区域村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日常防火巡查,至少每月排查1次,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漏户、不漏人,排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器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用火用电是否规范安全等,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四)保持好本联防户区域防火隔离带畅通,禁止在消防隔离带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五)制定本联防户区域农户轮值办法,督促指导轮值户、农户做好日常防火巡查、火灾隐患自查等工作,督促履行村寨防火安全责任。


  (六)对故意破坏、损坏,拆除消防器材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及时恢复原状,对不听劝告整改的,应向县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联防户内的农户应根据村寨防火工作要求,共同签订村寨防火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联防户实行轮流值日制度,轮值户负责值日期间该联防户管辖内的防火检查工作,其消防工作职责为:


  (一)检查各农户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1.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情况;


  2.入户线路是否通过漏保开关;


  3.保险丝是否存在用铝线、铁丝等代替的现象;


  4.全家外出是否下总闸。


  5.灶口、火塘周围和上方是否有乱堆乱放和悬挂易燃可燃物,使用完燃气是否及时关闭阀门,是否存在小孩玩火情况等。


  (二)检查是否占用防火隔离带或在防火隔离带上乱堆乱放。


  (三)检查各农户是否教育小孩、老人注意防火,火柴、火机等引火物品是否放在小孩、精神病人看不到、拿不到的地方,是否加强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员、卧病在床人员等特殊人员的看护,防止此类人员随意动火动电。


  第九条  轮值户在值日期间作为联防户守寨人,负责定时巡寨喊寨,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屯(组)长汇报,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第十条 农户是村寨防火工作的主体,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自觉维护联防户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农户消防工作职责:


  (一)爱护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消防设施。


  (二)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电器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小水电,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拆除和不通过漏保器用电,不得以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三)保持防火通道清洁、畅通,不占用防火通道和在防火通道上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四)保持火塘、灶口周围清洁卫生,火塘周围、上方不得堆放、悬挂易燃可燃物品。


  (五)对老人、小孩、精神病人要教育和监控,不得携带火种和玩火。


  (六)人员外出时要清理好火源、拔掉电器插头或断开总闸。


  第十二条  属故意和过失失火的失火户不得享受国家政策性的建房补助。

 

  第十三条 各村屯要组织建立村屯志愿消防队。


  (一)村屯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6人,优先由屯(组)长、消防管理员、联防户户长或常年驻村的青壮年担任队员,志愿消防队结合村屯消防器材室建成。


  (二)村屯志愿消防队要协助消防管理员做好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村屯消防器材设施完好。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要制定本村屯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1次。


  (四)发生火灾时,村屯志愿消防队要第一时间出动处置,同时与乡镇专职消防队联系,共同处置火灾,确保尽早控制火灾、扑灭火灾。

 

  第十四条 联防户户长、轮值户、农户要互相配合,主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村民要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自觉遵守消防规定,保持火灾事故警惕,时刻注意防火安全。


  (二)农户自觉接受轮值户的检查、农户之间的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农户要每天进行火灾隐患自查,轮值户每天检查1次,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四)农户家中必须设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用于紧急逃生使用,疏散通道可结合正常的生产、生活通道,疏散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疏散通道通畅。


  (五)农户房屋窗户要能在紧急情况下随时打开,以便逃生。


  (六)农户发现火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屯(组)长汇报,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七)联防户户长、自然屯屯长(村民小组组长)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志愿消防队和村民开展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工作,并立即上报村委会。

 

  第十五条  坚持“谁破坏、谁负责,谁失火、谁担责,谁放火、谁坐牢"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农户必须签订村寨防火联防协议书,实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


  (二)坚持消防设施和器材“谁损坏、谁负责,谁拆除、谁恢复"原则,对故意破坏、损坏,拆除消防器材的行为,责成其恢复原状;对不听劝告的,应向县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


  (三)失火户承担火灾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或村寨防火联防户有关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


  (四)属故意纵火或过失失火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工作制度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5日印发的《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自治章程》同时废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印发


  —2—


  融政办发〔2022〕6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工作,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效防范村寨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自然屯屯长或村民小组组长组织领导、联防户户长负责组织实施、农户互相监督执行。

 

  第三条 自然屯(村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自然屯(村民小组)的村寨防火工作。


  第四条 自然屯屯长(村民小组组长)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村寨防火工作,每月组织召开1次本屯防火工作分析部署会,推动各项防火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屯防火公约和火灾应急预案,组建本屯志愿消防队,每季度组织志愿消防队及村民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


  (三)配备、明确本屯兼职消防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督促消防管理员认真开展消防水源、消防管网、消火栓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督促村屯消防管理员对消防器材室加强管理,保持消防器材室整洁卫生,器材摆放整齐、易操作,不得堆放与消防无关的物品,室内制度上墙齐全,并定期对各类器材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油水电充足。


  (五)配备本屯巡寨喊寨员,督促巡寨喊寨员落实每天早晚间巡寨、喊寨不少于1次。


  (六)定期组织对本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完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消防水池、管网、露天水池有水,消防箱内有水带、水枪,各项设施器材处于完整好用状态。对于因自然原因损坏难以修复的,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申请维修。


  (七)督促联防户和村民定期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检查、隐患自查及整改工作,每月组织开展全屯性防火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漏户、不漏人。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形成专档。


  (八)保持好防火隔离带畅通,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督促指导联防户户长及农户履行村寨防火职责,落实联防工作制度。


  (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把防火安全宣传到户、到人,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第五条 联防户由防火隔离带或自然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内相对集中的农户组成,各自然屯(村民小组)根据房屋建筑实际进行联防户划分。


  第六条 联防户设立户长1人,具体负责本联防户区域的村寨防火工作。联防户户长由联防户群众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抓好本联防户村寨防火宣传工作,把防火工作宣传到户、到人,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二)负责管理好本联防户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负责组织本联防户区域村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日常防火巡查,至少每月排查1次,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漏户、不漏人,排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器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用火用电是否规范安全等,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四)保持好本联防户区域防火隔离带畅通,禁止在消防隔离带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五)制定本联防户区域农户轮值办法,督促指导轮值户、农户做好日常防火巡查、火灾隐患自查等工作,督促履行村寨防火安全责任。


  (六)对故意破坏、损坏,拆除消防器材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及时恢复原状,对不听劝告整改的,应向县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联防户内的农户应根据村寨防火工作要求,共同签订村寨防火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联防户实行轮流值日制度,轮值户负责值日期间该联防户管辖内的防火检查工作,其消防工作职责为:


  (一)检查各农户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1.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情况;


  2.入户线路是否通过漏保开关;


  3.保险丝是否存在用铝线、铁丝等代替的现象;


  4.全家外出是否下总闸。


  5.灶口、火塘周围和上方是否有乱堆乱放和悬挂易燃可燃物,使用完燃气是否及时关闭阀门,是否存在小孩玩火情况等。


  (二)检查是否占用防火隔离带或在防火隔离带上乱堆乱放。


  (三)检查各农户是否教育小孩、老人注意防火,火柴、火机等引火物品是否放在小孩、精神病人看不到、拿不到的地方,是否加强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员、卧病在床人员等特殊人员的看护,防止此类人员随意动火动电。


  第九条  轮值户在值日期间作为联防户守寨人,负责定时巡寨喊寨,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屯(组)长汇报,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第十条 农户是村寨防火工作的主体,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村寨防火联防户工作制度,自觉维护联防户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农户消防工作职责:


  (一)爱护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消防设施。


  (二)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电器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小水电,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拆除和不通过漏保器用电,不得以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三)保持防火通道清洁、畅通,不占用防火通道和在防火通道上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四)保持火塘、灶口周围清洁卫生,火塘周围、上方不得堆放、悬挂易燃可燃物品。


  (五)对老人、小孩、精神病人要教育和监控,不得携带火种和玩火。


  (六)人员外出时要清理好火源、拔掉电器插头或断开总闸。


  第十二条  属故意和过失失火的失火户不得享受国家政策性的建房补助。

 

  第十三条 各村屯要组织建立村屯志愿消防队。


  (一)村屯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6人,优先由屯(组)长、消防管理员、联防户户长或常年驻村的青壮年担任队员,志愿消防队结合村屯消防器材室建成。


  (二)村屯志愿消防队要协助消防管理员做好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村屯消防器材设施完好。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要制定本村屯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1次。


  (四)发生火灾时,村屯志愿消防队要第一时间出动处置,同时与乡镇专职消防队联系,共同处置火灾,确保尽早控制火灾、扑灭火灾。

 

  第十四条 联防户户长、轮值户、农户要互相配合,主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村民要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自觉遵守消防规定,保持火灾事故警惕,时刻注意防火安全。


  (二)农户自觉接受轮值户的检查、农户之间的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农户要每天进行火灾隐患自查,轮值户每天检查1次,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四)农户家中必须设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用于紧急逃生使用,疏散通道可结合正常的生产、生活通道,疏散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疏散通道通畅。


  (五)农户房屋窗户要能在紧急情况下随时打开,以便逃生。


  (六)农户发现火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屯(组)长汇报,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七)联防户户长、自然屯屯长(村民小组组长)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志愿消防队和村民开展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工作,并立即上报村委会。

 

  第十五条  坚持“谁破坏、谁负责,谁失火、谁担责,谁放火、谁坐牢"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农户必须签订村寨防火联防协议书,实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


  (二)坚持消防设施和器材“谁损坏、谁负责,谁拆除、谁恢复"原则,对故意破坏、损坏,拆除消防器材的行为,责成其恢复原状;对不听劝告的,应向县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


  (三)失火户承担火灾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或村寨防火联防户有关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


  (四)属故意纵火或过失失火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工作制度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5日印发的《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寨防火联防户自治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