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2〕4号
- 公布年份:2022.08.12
- 实施日期:2022.08.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桂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临桂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临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3.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3.2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4.3应急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5.3国家级(Ⅰ级)、自治区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5.4应急终止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6.2粮食应急加工
6.3粮食应急供应
6.4交通运输
6.5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6.7应急设施建设
6.8通信保障
6.9培训演练
7.后期处置
7.1应急能力恢复
7.2费用清算
7.3总结评估
7.4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保障全区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桂林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临桂区范围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者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临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组织应对。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临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临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工信和商贸局、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农发行临桂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全区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级(Ⅰ级)、自治区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指导和督查各乡(镇)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者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负责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和粮食应急状态研判情况,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粮食应急工作任务和其他任务。
2.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局分管领导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做好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联络。
(2)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和报告的信息,组织评估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干预措施等应急行动建议。
(3)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
(4)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负责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6)组织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供求舆情引导。
完成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1)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领导关于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的要求,协助区领导做好全区粮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区委宣传部: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舆情处置,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权威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做好粮食应急响应期间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控;做好媒体服务保障。
(3)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区内外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区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会商评估粮食应急状态;落实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必要时提出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者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体系,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商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临桂支行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
(4)区工信和商贸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能源调度保障,优先保障粮食应急加工生产用电;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指导大型超市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5)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重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的安全保卫。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在粮食加工企业运力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成员单位编制部门预案;及时统计灾情,确定受灾救助对象,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粮食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标识、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12)农发行临桂支行: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按照政策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贷款资金。
3.粮食应急状态分级标准
3.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参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以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全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Ⅳ级)1个层级。
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粮食应急状态(Ⅰ、Ⅱ、Ⅲ级)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在本区较大范围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区)、乡(镇)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者辖区内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区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区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县级粮食应急三种状态,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健全全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做好粮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预警
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等异常情况时,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研判有可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发布粮食应急预警的建议,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粮食应急状态防范应对工作。通过研判已不可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应急状态风险已经消除时,由批准发布风险预警的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响应措施。
4.3应急报告
4.3.1应急报告程序和内容
应急信息报告程序:粮食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通过分析研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事态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粮食应急状态的性质、出现的时间和地点、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因其影响粮食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等。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和制度,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应紧张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供应紧张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风险预警的。
4.3.2先期处置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状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安排专人进行应急值守,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准确作出决策判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粮食应急队伍力量,采取积极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做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自治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或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5.2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启动县级(Ⅳ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乡(镇)应当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如须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施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县级储备粮,组织区内外粮食采购,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粮食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区人民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3国家级(Ⅰ级)、自治区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进入国家级(Ⅰ级)、自治区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5.4应急终止
经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的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报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6.1.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自治区关于“产销平衡区保持4.5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县级储备粮规模,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县级粮食储备规模足额落实到位,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按照自治区、桂林市关于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认真落实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区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落实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诚实守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6.1.3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库存量等情况,并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巩固和完善区内外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积极发展与区外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区外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6.2粮食应急加工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6.3粮食应急供应
6.3.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代供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确定的应急供应企业,同时作为县级储备粮应急供应企业。
6.3.2着力加强粮食应急配送能力建设。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可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6.3.3压紧压实粮食应急企业责任。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粮油指定加工企业、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供应点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配送和供应点名单,需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配送和供应点应当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6.4交通运输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区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落实。
6.5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6经费保障
(1)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发行临桂支行应当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差价,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相关费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差价,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6.7应急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供应点倾斜。
6.8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6.9培训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后期处置
7.1应急能力恢复
事态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善后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紧急征用的物资、费用及劳务等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需要及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2费用清算
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用储备粮产生的差价、利息以及费用开支、贷款等进行清算;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清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在3个月内拨付(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7.3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