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桂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市民发[2017]114号
各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今年“7.1”特大洪涝灾害,使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中央及自治区下拨救灾资金对我市给予重点倾斜,对保障我市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在救灾款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滞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现象,个别人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存在模糊的认识。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使用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广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对救灾资金使用的纪律意识
救灾资金的使用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工作。救灾款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管好用好这些救灾资金,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凝聚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灾区群众深怀期望。各县(区)民政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有关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明确纪律要求,切实将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6个方面,分别是:灾害应急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凡下拨资金文件中未明确可以在所列科目总额中统筹使用的只能专款专用。凡本级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资金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救灾资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地方其它事业费和任何行政经费开支,不得挪用救灾款弥补社会救济费的不足,不得用于灾区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无关的水、电、路、坝等工程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引发的急病治疗救助,不得用于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必须坚持救灾资金使用程序
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救灾资金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特殊情况要采取现金救助形式发放的,须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下拨、分配救灾资金时必须党组研究,明确科目,明确时限,明确下拨的方式。
四、必须坚持救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
各县(区)民政部门下拨的救灾资金,包括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市级、县级救灾资金必须及时抄报市民政局救灾科。抄报时应分别注明拨款项的来源、分配和拨款依据,并随时上报救灾款的拨发动态。救灾资金使用报告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每月报告一次。
五、必须坚持救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坚决整改。要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救灾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和法制观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资金管理,提高效益。对贪污、挪用、挤占救灾款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将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