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农业农村局、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容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容县农业农村局、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容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容农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
《容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容县农业农村局
容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容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生产补贴的政策精神,现制定我县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是县政府统筹,部门落实。由县政府负责确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稻谷生产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在我县种植水稻的所有生产者(包括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2.补贴对象:在本县范围内单季种植水稻面积2亩以上(含2亩)的所有生产者均为补贴对象;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都应给予补贴。符合本县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我县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种植面积50亩(单季稻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25亩以上)以上(含50亩)的列入申报范围。申报工作由乡镇负责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水稻田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二)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度,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才给予补贴。
同一年内,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种植水稻面积申报补贴需提供2021年购种发票作为依据,种植2亩面积对应参考用种量为2公斤,且需有销售门店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如无发票的须经村委审核小组现场核验测量面积,并经村委办理登记负责人在申报表中签字确认。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种植者申报;加入合作社的但由社员自我种植的,由社员自行申报。总原则是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三)稻谷生产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我县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经过核验确定后的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我县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
1.对种植面积50亩(单季稻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25亩以上)以上的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500元以内,单季稻每亩补贴200元以内。具体标准根据申报面积确定。
2.种植面积2亩(含2亩)以上(单季稻2亩以上50亩以下、双季稻2亩以上25亩以下)的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400元以内,一季早稻每亩补贴200元以内,一季晚稻每亩补贴100元以内。具体标准根据申报面积确定。
(四)稻谷生产有关补贴目标任务
通过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确保水稻面积不减。同时引导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粪污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
(五)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
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的补贴资金由各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应通过“一卡通"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六)工作经费
为大力推进稻谷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县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预算工作经费适当安排补助各镇。
三、职责分工
各镇政府负责本镇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公示、上报等工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及稻谷补贴实施工作流程,布置和指导各镇开展稻谷生产补贴的各项工作,审核、汇总、分析各镇上报数据,督促各镇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农民网络补贴的录入及审核、上报、抽查核验,测算补贴标准,分配各镇补贴资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核拨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附件
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严格稻谷补贴程序要求。各镇要按照政策宣传发动—
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发动。各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要求7月20日前完成。
二、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委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要求8月31日前申报完。
三、镇级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审核、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在乡镇政府、村委、自然村(屯)同步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要求9月15日前完成。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要求9月31日前完。
五、县级联合审核。由县级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相关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要求10月上旬完成。
六、呈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要求10月底完成。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要求11月上旬完成。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一卡通)。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九、报送补贴发放情况。各镇完成首次发放后,及时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