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政办发〔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兴业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0日
兴业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不断增强我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含消防文员,下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适用于保障措施部分内容。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对功绩突出的消防救援集体和个人纳入全县各类表彰范围,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县人民政府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做好事迹宣扬工作。
(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二)优抚待遇。对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现役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遗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县、镇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庆按规定向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
对孤老、伤残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组织当地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就近就便供养或集中供养。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创办抚恤优待福利机构,对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需抚恤优待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牺牲抚恤金按照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三)福利待遇。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职业的特点,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补贴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值班补助等福利待遇,并纳入财政经费保障。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四)住房及落户保障。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在申请公租房实物配备。消防救援人员按我县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我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政策。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集体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五)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调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未就业的,继续享受驻地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六)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消〔2019〕28号)精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21号)精神,享受与消防救援人员同等政策优待。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七)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县内的车站、行政审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行业,应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具体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以下社会优待:
一是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县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安检、候车、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我县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是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县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三是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参观本县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凭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享受我县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四是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医疗方面享受
与我县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持有效证件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对急诊和住院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兴业客运中心、兴业火车站、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八)经费保障。落实财政部、应急部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做好经费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队伍职能向综合性救援拓展的实际情况,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以上优待措施中,国家有关部委或者自治区、玉林市有关部门另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先优待政策的,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重大意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切实把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通过多种形式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坚持创新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全县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