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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矿山节后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936731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矿山节后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南安监〔2019〕24号)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春节假期已过,各类矿山企业正值复工复产时期,也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为保障全市矿山节后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全市矿山节后复产复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各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工作
  (一)督促抓好复产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对节后上岗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务必使每位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应工作的岗位危害;对换岗和新从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擅自安排工人上岗作业。同时,要严格审核“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按照先排查、后复产复工的原则,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对矿山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复工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未经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三)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煤矿重点检查瓦斯、风量、巷道顶板和工作面完好情况、通讯和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等;非煤地采矿山重点检查独头井巷或通风不良的作业面,顶板暴露面较大或较破碎的地方,通风、排水、提升、运输、采掘设备设施;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及破碎站、皮带、运输车辆等机械设施设备和周边山体等易发事故的区域;尾矿库重点检查坝体完好情况、调洪库容、干滩长度是否符合要求、库内库外排洪排水设施是否畅通等情况。其中,地下矿山下井检查前必须先进行机械通风,经安全员携带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入井检查和排水等作业。
  二、认真履行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要督促本辖区所有停产停工的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履行复产复工验收手续,达到安全条件的方可复产复工。
  (一)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有关规定,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天、因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有关规定,自行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由企业组织验收。因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由县级安监局组织验收,县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矿山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矿山企业验收。
  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矿山,在履行矿山企业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4、由矿山企业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
  5、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6、履行签字手续;
  7、下发同意复产复工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可以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表、南宁市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表等内容,自行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复产复工验收检查表。
  由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工验收的矿山,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交复产复工备案报告,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复产复工备案报告应包括复产复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复产复工验收表、验收结论及复产复工时间等内容。县(区)安监局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三、加强监督,严格把好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关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要认真布置和组织本辖区矿山企业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工作,跟踪了解辖区矿山企业开工和恢复生产情况。要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自查自纠、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要严格安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矿山,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未履行验收手续、冒险复产复工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