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及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85488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0〕340号
- 公布年份:2000.09.15
- 实施日期:2000.09.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
及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0]340号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保管收费管理,经研究,对在广西境内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保管,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行政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