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兰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29707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兰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便函[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兰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东兰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安排,我县自“十三五"以来共建有人饮工程824处,总投资24231.29万元,解决了14.5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条件,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广西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饮水安全专责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持续打好脱贫攻坚饮水安全战役,加大对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完善供水单位(或水厂,下同)自检、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巩固扩大饮水安全战役成果,统筹解决季节性缺水、水质保障程度低、工程运行不正常、水源污染等问题,建立和巩固长效机制,确保脱贫摘帽“有安全饮水"全面长效稳定达标,整体提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乡镇及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划定工作。多方面筹措资金,建设水源地保护设施,主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配套建设防护网、隔离网、植物防护带等物理阻隔设施。乡镇水厂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加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力度。研究制定《东兰县2020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方案》,对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质分别在每年的枯水期(3~5月)和丰水期(9~11月)各检测1次,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质每年检测1次。对发现水质检测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接受复检,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供水单位积极与县水利局水质检测中心、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提升供水水质达标率。

  (三)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加快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指导各乡镇、村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农村应急供水预案,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后运行管护体制机制。供水单位要严格净化消毒制水生产流程,每天定期巡查水源地和取水口,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检修并做好供水量、消毒剂和净水剂投放等生产运行记录,形成台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检修机电设备至少1次,对净水设备、消毒设备、蓄水池、取水井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2次,并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对发现供水设备残旧、净水和消毒设备不完善、供水管网严重漏损等问题的供水工程,制定维修养护方案,落实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努力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保障供水工程正常高效运行。

  (四)加强供水运行管理培训工作。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年度培训计划,开展供水单位人员安全饮水运行管理业务培训,供水单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按操作规程制水,保证出厂水和末稍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同时做好安全饮水水质保障其他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兰县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财政、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跟踪落实水质保障日常工作。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成立相应的供水保障机构,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共同推进水质保障工作有力、有序、长效开展。

  (二)建立完善水质监测制度机制。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完善供水单位水质日常监测制度,畅通公众参与管理的途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1.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供水水质监管工作和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对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两级集中式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抽样监测和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质进行评价,检验结果按有关要求上报。

  3.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4.县、乡(镇)、村三级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安全和水源、水质监管工作,及时处置辖区供水安全事件,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供水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

  5.供水单位职责。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不断完善自检机构,严格对水厂进出水口水质的监测,规范取水、制水、供水全程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介,加强供水安全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利用专栏、宣传墙等形式,宣传水源地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保护水源和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四)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要求,县、乡镇、村和供水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件,分级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和其他原因造成大面积饮水困难等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妥善处置。

  (五)落实资金保障措施。将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乡镇和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专项资金投入,为供水安全提供财力保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和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