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调整部分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年份:2017.09.08
- 实施日期:2017.09.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调整部分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报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调整专业收费标准的请示》(交院财基〔2017〕15号)收悉。考虑到近年学校生均培养成本增加,为了弥补合理的成本开支,完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促进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等12个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调整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等12个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见附件。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附件: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部分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表(略)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