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修订)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4〕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13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合浦县减灾委员会印发的《合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3日
合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县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本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县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县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本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科学考察以及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以及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协调驻县友邻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灾难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新闻发布工作职责,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统战部: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做好行业系统管理服务对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宗教重要建筑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审批流程审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配合项目业主申请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推进有关项目建设;统筹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及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运用;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提供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警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县教育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物资保供企业,落实全县生活物资市场保供工作,协调县域生活物资调运工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民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督促指导各地依申请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重点服务机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县司法局: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和规划予以合法性审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协助灾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供水、供气等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房源安置城区转移群众;指导县区道路桥梁、照明、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排水等工程重建;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保障转移群众用水用气;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生活用水供应;保障转移安置群众的用水。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设施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作业渔船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分配县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健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开展人道救助;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烈士陵园、军休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统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统计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合浦海事处: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按照职责,履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运输船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合浦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团县委: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专业救援队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县气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县中心水文站:负责对水情、汛情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水情、汛情灾害应急预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合浦生态环境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北海合浦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保障转移群众用电。
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体、气象、林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 2 个小时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各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给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 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 9 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4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8000 间或 40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12 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对已启动县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形,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
(7)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应急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
(2)派出工作组。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由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建等涉灾部门组成的灾情统计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上级直管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团县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改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发改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合浦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内外救灾援助。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 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 6 人以上、9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5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960 间或者 280 户以上;8000 间或 4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10 万人以上、12 万人以下;
(5)合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委常委、副县长)主持会商,报请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及邀请县救灾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县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团县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救灾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网信办、融媒体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委员会。
(10)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 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 4 人以上 6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2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80 间或 145 户以上;960 间或 28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6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经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根据灾区请求,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救灾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团县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县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 1.3 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 2 人以上、4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800 人以上、2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40 间或 80 户以上;480 间或 144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2.8 万人以上、6 万人以下;
(5)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委常委、副县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上级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根据灾区请求,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救灾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政府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政府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本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乡镇开展过渡期救助各项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6.1.3 未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根据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合浦县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6.2.5 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7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每年 9 月下旬会同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各乡镇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与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和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和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和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住建、工信、水利、林业、气象、水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本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未按预案规定落实责任的,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续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附件
县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县级)
序号 | 物资类别 | 物资名称 | 单位 | 储备规模 |
1 | 安置类 | 12 平米单帐篷 | 顶 | 1000 |
2 | 折叠床 | 张 | 4000 | |
3 | 折叠桌凳 | 套 | 1000 | |
4 | 蚊帐 | 顶 | 4000 | |
5 | 被服类
| 棉被 | 床 | 4000 |
6 | 毛巾被 | 床 | 4000 | |
7 | 毛毯 | 床 | 4000 | |
8 | 绒衣裤 | 件 | 4000 | |
9 | 棉衣裤 | 件 | 2000 | |
10 | 防寒服 | 件 | 2000 | |
11 | 单衣裤 (迷彩服) | 件 | 4000 | |
12 | T 恤短裤 | 件 | 4000 | |
13 | 棉被褥 | 床 | 4000 | |
14 | 装具类
| 手电筒 | 个 | 500 |
15 | 应急灯 | 个 | 500 | |
16 | 小型发电机 | 台 | 20 | |
17 | 手持扩音器 | 个 | 80 | |
备注 | 根据广西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全区救灾物资储备总量满足启动次广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物资保障需求,其中县级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 4000 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
县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乡级) | ||||
序号 | 物资类别 | 物资名称 | 单位 | 储备规模 |
1 | 安置类 | 12 平米单帐篷 | 顶 | 25 |
2 | 折叠床 | 张 | 100 | |
3 | 折叠桌椅 | 套 | 25 | |
4 | 彩条布 | ㎡ | 按需储备 | |
5 | 蚊帐 | 顶 | 100 | |
6 | 被服类 | 棉被 | 床 | 100 |
7 | 毛毯 | 床 | 100 | |
8 | 防寒服 | 件 | 100 | |
9 | 雨衣 | 件 | 100 | |
10 | 雨鞋 | 双 | 100 | |
11 | 装具类 | 手电筒 | 个 | 25 |
12 | 应急灯 | 台 | 25 | |
13 | 小型发电机 | 台 | 2 | |
14 | 救生衣 | 件 | 100 | |
15 | 口哨 | 个 | 25 | |
16 | 铜锣 | 个 | 10 | |
17 | 手持扩音器 | 个 | 10 | |
18 | 储水桶 | 个 | 25 | |
备注 | 乡镇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 100 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