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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434089 

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富财行〔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富川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精神,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早餐、午餐、晚餐),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提供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所称各单位,指适用富川瑶族自治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各个单位。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县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