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港南政办通〔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2〕67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港南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2〕67号)精神,现制定我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1.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我区是粮食主产区,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2.支持粮食收购补贴。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粮食储备收购任务的完成。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1)补贴范围:2022年在我区进行粮食收购的镇(街道)。
(2)补贴对象:我区从事稻谷种植,并按照《售粮凭证单》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售卖稻谷给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2年在我区实施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下同)收购工作的镇(街道)。
(2)补贴对象:我区开展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相关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转储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核拨。
(四)目标任务
2022年我区粮食收购总量为56000吨,其中普通籼稻6000吨,优质稻50000吨(含专用稻)。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拨付)至我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街道)财政所,并督促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由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按时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有关材料,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做好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动、组织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申报稻谷生产补贴,负责将区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委会,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售粮申报主体,督促所辖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粮食收购企业负责按照《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收购交售的粮食,及时兑付售粮款和对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进行造册送镇(街道)财政所,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向享受补贴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及时推送享受政策短信,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区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严禁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港南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五)工作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镇(街道)、村干部的积极性,保障粮食收购计划按时完成,对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收购计划的镇(街道)给予每吨10元(其中财政所1元)的奖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安排这笔奖励,应当向售粮村倾斜。
(六)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为做好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该项工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附件: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工作流程
2.港南区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政策性粮食收购
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一)收购品种、质量要求
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17891-2017)三级以上,鉴于专用稻中的珍桂类品种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中等以上要求。
(二)收购价格
普通籼稻2.6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2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后的优质稻收购价格以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确定的价格为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收购时间
普通籼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时间范围内确定收购起止时间。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种粮的实际情况,将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
(二)为了提高售粮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以各村委会为单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方式一:自主售粮申报。对所生产的粮食有自主售粮意愿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可以自行向村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申请时,须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再由村委会根据申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情况,将售粮品种和计划安排到自主售粮主体。对于跨镇(街道)、跨村委会的种粮主体须按稻田所在地分别向所属村委会申报。
方式二:委托售粮申报。鉴于当前我区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鼓励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对有售粮计划意愿但无自主售粮能力的种粮农户可以委托代售主体向村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受托代售主体申请时须提供《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村委会,一份在售粮时交给收购企业),其中明确受托代售主体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住址,售粮品种、数量,“一卡通"账号、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同时委托销售粮食农户须为本村委农户,由村委会核实后将售粮的品种和计划安排到受托代售主体。
不论何种方式,村委会将以上售粮计划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公章后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三)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和《委托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售粮申报主体。
(四)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委会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申报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委会可在不突破本村委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五)《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三、粮食收购的流程
(一)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确定,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为粮食收购企业,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港南区金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协助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粮食收购工作。
(二)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港南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格处理。
(三)考虑到申报主体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售粮凭证单》和《委托售粮凭证单》在完成其售粮计划后由粮食收购企业收回留存。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四)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同时向委托售粮农户支付粮款,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服务费用。
四、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户名、银行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通"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生产者委托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将受托代售主体实际交售粮食品种和数量,对应到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等稻谷生产者,将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户名、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一卡通"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通"兑付给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
不论何种方式售粮,特殊情况下没有“一卡(折)通"的稻谷生产者,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二)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核拨。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一)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二)收购粮食的调拨
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三)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港南区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镇 (街道) | 收购企业 | 收购计划 | 稻谷生产者 售粮补贴资金 | ||
合计 | 优质稻(含专用稻) | 普通稻 | |||
桥圩 | 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3800 | 7000 | 0 | 542.4 |
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800 | |||
湛江 | 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1100 | 3400 | 0 | 435.6 |
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7000 | 700 | |||
东津 | 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2400 | 3200 | 200 | 481.6 |
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8000 | 1000 | |||
八塘 | 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200 | 400 | 800 | 38.4 |
新塘 | 港南区金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2050 | 0 | 2050 | 57.4 |
木格 | 13000 | 13000 | 0 | 520 | |
木梓 | 100 | 0 | 100 | 2.8 | |
瓦塘 | 2350 | 2000 | 350 | 89.8 | |
合 计 | 56000 | 50000 | 6000 | 2168 | |
港南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23500 | 21000 | 2500 | —— | |
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5000 | 14000 | 1000 | —— | |
港南区金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17500 | 15000 | 2500 | —— |
注: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含专用稻)每公斤补贴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