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北流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当前,我市气候持续高温、干旱、少雨,森林火险等级高,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6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各类农业、林业生产用火。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烧火驱蜂、野炊、玩火、放飞“孔明灯"。
(三)严禁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的坟场烧香烛纸钱和燃放烟花鞭炮。
(四)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775-12119;森林公安电话:0775-6228005;市林业局电话:0775-6223366;市应急管理局电话:0775-6299566。
四、加强值班值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林业部门、应急部门以及有关林场,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得出现脱岗、漏岗现象。对报来的卫星热点,必须及时查实,作出相应处置,并如实反馈信息。
五、加强监护
(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