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象政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区直、市直各单位:
《象州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8日
象州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为规范我县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结合我县烧除用火特点,分时段、分区域,有计划、有组织的审批用火,方便营林单位、营林个体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是可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是可以通过到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经批准可进行用火的,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出人员进行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第四条 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禁止野外用火通告等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附件: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申请表(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