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52715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政办发[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乐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引导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法〔2016〕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保障除县城和企业供水外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镇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屯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屯的集中供水工程。
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维修资金以上级专项补助维修养护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为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维修资金等。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按县发展改革局下文批准的水价执行。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村屯或村屯用水户协会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商定后,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以各供水管理单位、受益村屯或村屯用水户协会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各村屯管理的供水工程由各受益村屯或村屯用水户协会筹集维修养护资金,资金专款专用。各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金筹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保障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给予安排。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使用,并负责具体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维修前应报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按方案实施,受益群众可适当投劳。维修养护结束后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凭维修养护实施方案、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表等划拨资金。
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管理单位(拍卖、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确定的管理人员)、受益村屯负担;对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受益村屯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本供水管理单位、受益村屯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应由本供水管理单位或受益村屯用水户代表会议确定。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受益村屯申请,各乡(镇)水利站调查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从上级维修养护资金中补助。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除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外,还应视具体情况,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要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乡(镇)、村屯管理制度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资金的,各管护主体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