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港北区委员会、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北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共港北区委员会办公室 港北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中共港北区委员会办公室 港北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港北发[2017]22号
- 公布年份:2017.12.28
- 实施日期:2017.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港北区委员会、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北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港北发[2017]2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贵城、港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港北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港北区委员会
港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港北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贵港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港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有效的监管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科学的风险管控、有力的基础保障,坚决防控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港北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港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第二章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全面落实《港北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制定或落实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行照单履责、失职追责。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区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明晰部门监管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法定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及各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机构编制部门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尽快纳入各部门“三定"方案管理。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研究制订本部门的含有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监管执法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和参与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消防、交警、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水产畜牧、农业、林业、文体新、卫生计生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牵头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发改、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文体新、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纪检监察、组织、统战、政法、宣传、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区级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等为主要职责;乡级以宣传安全知识、摸清底数、监管小微企业、配合执法等为主要职责;村级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等为主要职责。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制度,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及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行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职业和行业禁入。
第三章 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总工程师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重点行业领域和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重的部门,应当明确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强化职业健康机构职能职责,配齐配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四所合一"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配齐配强与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在村(社区)设置安全监督协管员,协助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推进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共建共享共用。建立网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加强网格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健全完善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增强矿山救援队伍力量和装备建设,支持或建设一支能服务于港北辖区的专业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大中型骨干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库,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专业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禁在安全“红线"内进行规划建设居民区、人员密集等敏感场所,高危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突出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应急联动预案,开展联合应急处置演练。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治理。持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工程、旅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全面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治理,完善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严把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关,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升级,深化危险品码头接卸领域安全治理。大力推动高危行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经营,民爆企业推行自动化生产、现场混装车等技术。
落实企业预防措施。企业定期开展全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和排查、登记、治理、监督、评估、销号等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风险程度高的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要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企业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确定红、橙、黄、蓝 4个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分专业、分区域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风险管控岗位责任。
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工作方法,确保查准问题、违法必究、闭环销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区、乡、村隐患整治工作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实行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配合上级政府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网、城市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场所等重点设施的检测维护,落实管控措施,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大力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学校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定期在春秋季开学前组织对校园建筑、设备设施、活动场地、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消防火灾防控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落实防火安全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管理,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整治。推广智慧用电等火灾防控先进技术。健全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有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健全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涉职业病危害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完善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第五章 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管执法、宣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隐患治理、职业病防治等投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监管监察人员工作岗位津贴和相关待遇。
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信息化 “一张网"建设,统筹区和企业协调实施、同步推进,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成监管部门与高危行业重点企业之间、综合监管部门与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智慧"监管。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专业化服务。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非高危行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
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内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安全生产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鼓励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新媒体建设。深化安全文明示范创建,积极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六章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成绩突出的党员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履职评定、评先评优、授予荣誉、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必须征求同级安监部门意见。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受到追责问责的,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报送所属地方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履职考核情况。对被“一票否决"的企业,不享有税收优惠、贷款扶持,并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对象。
严格安全生产考核督办。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过程考核,实行专项考核。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区直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要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督办事项,实施重点巡查督查考核,适时通报、督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