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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24)

【法宝引证码】CLI.12.8723661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8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工作过程和实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供销社、龙邦海关、平孟海关。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程序:


  1. 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 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指导督促各地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


  3. 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需要,市食品安全办可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农产品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 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年底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 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 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分项、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7. 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二)考核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程序:


  1. 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线上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2. 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 5 个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结合实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进行挂钩减分。综合上述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专项协作小组考核结果。


  3. 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中关于百色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评价情况,形成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 部门自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 年终评审与综合评议。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自评、日常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进行评审,研究加分项、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汇总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不参与本单位的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 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 A、B、C、D 四个等级。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 5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5 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 10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10 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C 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 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 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 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 D 级的情形。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C 级:


  (一)在自治区食安委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百色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一)在自治区食安委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百色考核等级为 D 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 D 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加强指导。市食品安全办应定期督促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 A 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国务院、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 做法,通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 D 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 3 名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有关表彰和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百政办发〔2017〕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 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年度中国家、自治区部署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

5

加分项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等。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扣分项负有责任的情形等。

有关说明:


  1.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 加分项、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3. 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4. 考核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