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蒙山县201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蒙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蒙山县201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蒙应急发[2019]4号
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为做好蒙山县201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蒙山县201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蒙山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蒙山县201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等有关规章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高处坠落、冒顶、机械伤害等事故多发的势头,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促进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
(一)组织专题培训。2019年5月底前,按分级原则,组织1次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包括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标准、最新文件等。
(二)开展行政许可复查。6月底前对2014年以来已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查清理,撤销不按国家规范要求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重新编制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通过,且现场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恢复生产。从即日起,对2017年以来实施的涉及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查。审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企业当前是否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
(三)开展明查暗访。对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一次“明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相关行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诊断,跟踪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对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一次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机检查,重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惩戒作用。
(四)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述责制度。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于5月底前,对上一年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七项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汇报。
二、严格落实准入机制
(一)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2015〕19号)的规定,不得将山脊作为矿界,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采矿权,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和最低生产规模的限制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推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减少非煤矿矿山总量,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对新建采石场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以通过;以山脊为矿界的采石场,采矿证到期后未按要求调整矿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不予延期换证。
(三)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同时具备矿山开采设计资质和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企业对评估出的问题隐患完成整改和验收并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矿山建设项目存在以采代探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的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经原审批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露天采石场生产现场技术参数与开采设计严重不符且无法按开采设计要求整改的,应重新编制开采设计并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新的开采设计完成整改和验收后才能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未配备专职顶板管理人员并落实顶板管理制度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没有配备或聘请采矿、机电、通风、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暂时停用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库排尾不规范或超库容排尾、长期停用库未按规定期限内完成闭库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继续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实现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严禁新增“头顶库"。
(五)加强对安全技术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屡次出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的、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存在重大隐患采石场出具安全评价合格结论或评定为标准化等级的,将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推广先进技装强化风险管控
(一)严格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材料。通过严格执法和强化政策扶持等措施,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到位。把淘汰设备及工艺工作与安全许可结合起来,严格把关、强力推进。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企业使用淘汰设备及工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严格处罚。
(二)按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要求,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安全保障能力。如适用于中小型矿山的撬毛台车、电机车、铲运设备、天井钻机、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运输车辆等有矿安标志的装备。
(三)全面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用试点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形成的经验和模式,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全面铺开,构建适合我县矿山特点的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双重预防机制系统管控体系。
四、深化专项整治
(一)露天采石场
1、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问题
(1)开采设计未明确矿山开拓道路、首采工作平台标高、台阶技术参数等基建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建设期限;
(2)未按设计完成基建或未按设计从首采工作平台开采就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设计采用分台阶开采,实际采用分层开采;
(4)开采规模超过50万吨/年山坡露天采石场,设计采用分层开采(按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特殊情况才能用分层开采);
(5)未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开工的矿山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才能开工建设。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未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企业可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一次延长建设期,经延长建设期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应对其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批。
2、开采现场问题
(1)采用中深孔分层开采,开采高度超过60米;
(2)采用中深孔分层开采,层数超过3层;
(3)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采用分台阶开采,实际采用分层开采;
(4)开采规模超过50万吨/年采石场采用分层开采;
(5)未按规定在每年年末测绘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6)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不能实现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的。
(二)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
1、井下当班作业区域未落实安全员检查;
2、井下每个当班作业班组未落实人员检查;
3、对顶板围岩较破碎、岩性松软等区域未按规定要求支护;
4、未经安全论证和编制开采方案,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5、未落实安全措施,进入采空区作业;
6、未配备专职顶板管理人员并落实顶板管理制度的。
(三)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和坑探项目
1、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项目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就施工;
2、未按审批设计的基建工程内容施工存在以采代建;
3、基建施工期超过规定期限未经审批单位批准延期。
(四)尾矿库
1、临时停用尾矿库未按规定申办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不按设计及国家规范筑坝排放尾砂或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砂;
3、尾矿库企业未正常开展尾矿库巡查监测、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
4、停用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未按规定期限内完成闭库。
五、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排查阶段(2019年5月-6月)。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全面开展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整治阶段(2019年7-9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每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检查工作情况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隐患整改到位。县应急管理局将结合执法检查计划对重点矿山和尾矿库进行督查检查。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10-12月)。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严肃查处工作推进缓慢、开展不力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发现上述重点整治内容相关问题的,要对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要把检查企业落实问题和隐患整改的各项措施作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追究防范工作不到位和事故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把工作问责挺在事故前面,不仅出了事故要追责处罚,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深入、措施不落实的也要依法依规问责。
附件:
1.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2.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排查表;
3.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和坑探项目专项整治排查表;
4.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附件1
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地级市 | 县(市、区) | 序号 | 采石场名称 | 设计单位 | 评价单位 | 发现问题 | 整改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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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查:1、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问题:(1)开采设计是否明确矿山开拓道路、首采工作平台标高、台阶技术参数等基建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建设期限;(2)是否存在未按设计完成基建或未按设计从首采工作平台开采就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设计采用分台阶开采,实际采用分层开采;(4)开采规模超过50吨/年山坡露天采石场,是否存在设计采用分层开采;(5)开采规模超过50万吨/年采石场是否按国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6)开采规模超过50万吨/年新改扩建露天采石场,基建施工单位有无相关施工资质;(7)开采规模≧120万吨/年采石场是否按规定委托甲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开采初步设计。 2、开采现场问题:(1)采用中深孔分层开采,开采高度是否超过60米、层数是否超过3层;(2)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存在设计为分台阶开采而实际采用分层开采;(3)开采规模超过50万吨/年采石场是否采用分层开采;(5)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
附件2
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排查表
地级市 | 县(市、区) | 序号 | 矿山名称 | 发现问题 | 整改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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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查:1、是否配备专职顶板管理员;2、作业前是否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3对顶板围岩较破碎、岩性松软等区域是否按规定支护;4、是否未经安全论证和编制专门措施,擅自回采保安矿柱。5、是否存在采空区内作业。 |
附件3
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和坑探项目专项整治排查表
地级市 | 县(市、区)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改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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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查问题:1、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和坑探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就施工;2、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边建设边生产;3、施工期超过批准期限是否经审批单位批准延期;4、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
附件4
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地级市 | 县(市、区) | 序号 | 尾矿库名称 | 发现问题 | 整改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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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查问题:1、临时停用尾矿库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筑坝排放尾砂或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砂; 3、是否正常开展尾矿库巡查、监测、专人值班值守;4、停用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完成闭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