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92962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那政办发[2018]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 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 9 个方面。
各乡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县林业局根据自治区下达全市任务目标研究后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 5月底前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指标考核由县林业局组织检查考核组对相关目标任务实地进行检查考核;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当年 12 月 5 日前将本乡镇的自查报告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组织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县人民政府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县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于 12 月 10 日前将全县自查报告报送百色市林业局。
全县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参照自治区和市级标准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考核指标及分值具体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 10 分。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95 分以下、85 分以上为“良好",85 分以下、75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
2.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
3.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县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整改。
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该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问责。
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