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宾政办发〔202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县级双管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病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三、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设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政法工作副县长
指挥部成员: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和大数据局、经贸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宾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队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队由办公室从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专家组由具备中级畜牧兽医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指挥部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各司其职。
(一)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二)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根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负责疫区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助等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三)专家组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四)县发展改革局职责。
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助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五)县教育局职责。
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六)县科技和大数据局职责。
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七)县经贸和信息化局职责。
负责保障疫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秩序;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八)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疫情处置车辆的畅通,设置道路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控制措施;负责查处涉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拒绝、阻挠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九)县民政局职责。
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重大动物疫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助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二)县住建局职责。
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工作;在疫区周围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警示标志;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动物防疫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调运工作,禁止易感动物的交通运输;提供扑疫所需的运载工具和机械设施;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四)县水利局职责。
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五)县文广体旅局职责。
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识和正面引导的宣传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六)县卫健局职责。
负责做好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技术人员、牲畜养殖、皮毛加工、屠宰等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验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区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和预防,对感染疫病的人员进行治疗,督促指导扑疫人员和疫区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七)县应急局职责。
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八)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消毒力度,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查处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经营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餐厨剩余物管理,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物资生产和供应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十九)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我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对违反《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二十)宾阳生态环境局职责。
按指挥部要求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二十一)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成立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封锁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疫病的预防、监测、监督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评估,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和健全官方兽医、村级防治员及乡村兽医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疫用品、设备。全县动物防疫队伍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消毒、免疫注射等常规性疫病预防工作,提高应对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对全县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负责监督检查各镇的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农村散养户、畜禽交易市场、肉品交易市场、屠宰场(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畜禽运输车辆、无害化处理场所(暂存点)、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等场所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加强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及动物检疫工作。
五、疫情报告、调查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畜禽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要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镇以上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镇以上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重大(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相邻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相邻镇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较大(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一般(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二)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当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本县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县农业农村局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主体。
1.县人民政府。
(1)依法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依法决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根据需要调集本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买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设置交通检查、消毒站点,对疫区或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积极组织群防群控,组织好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7)根据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初步确认,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2)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预防用物;
(7)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8)承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及较大(III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机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机制,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一般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依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县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七、应急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严格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封锁疫区、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有效控制疫情的发展与扩散。
(一)临床可疑及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所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所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用具)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将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养动物以病畜(禽)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对有发病动物对应的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3.封锁。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分区采取处置措施。
(1)疫点应采取的措施。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2)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县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和屠宰场。对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和屠宰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规定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应急支援。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如果事故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南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八、扑杀补助
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等上级文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重大动物疫情。
十、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后期处置
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十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物资储备与专项经费落实。
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和处理所需疫苗、检测及诊断试剂、实验室用品、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监督取证设备、运输通讯工具、扑杀、深埋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帐篷、应急储备金(30万元)等应适量储备。储备方案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提出,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储备方案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具体储备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根据自治区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随社会经济和畜牧业发展每年有所增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具体使用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四)资金保障。
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辖区内动物血清抗体检测、临床诊断、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媒体、网络、电子屏、明白纸等方式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三、其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
(二)对不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强制免疫制度、调运制度的,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的,从县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给予扑疫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县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四、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宾政发〔201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附件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储备物资名称及数量
品名 | 名称 | 单位 | 储备数量 | 备注 |
消毒药品 | (消毒药) | 吨 | 3 | |
消毒设备 | 消毒机 | 台 | 2 | |
喷枪 | 把 | 70 | ||
自动消毒喷雾器 | 台 | 19 | ||
防护衣具 | 一次性防护服 | 套 | 470 | |
白大褂 | 件 | 20 | ||
雨衣 | 件 | 40 | ||
防护用具 | 套 | 100 | ||
护目镜 | 个 | 100 | ||
胶手套 | 套 | 170 | ||
一次性手套 | 扎 | 20 | ||
长皮手套 | 套 | 60 | ||
口罩 | 个 | 6000 | ||
照明用具 | 发电机 | 台 | 1 | |
应急灯 | 把 | 10 | ||
手电筒 | 把 | 40 | ||
防疫用具 | 连续注射器 | 把 | 80 | |
金属注射器 | 把 | 10 | ||
10mL一次性注射器 | 副 | 500 | ||
5mL一次性注射器 | 副 | 200 | ||
2mL一次性注射器 | 副 | 500 | ||
装尸用具 | 装尸袋 | 个 | 500 | |
塑料布 | 捆 | 4 | ||
采样设备 | 套 | 3 | ||
扑杀器 | 台 | 2 | ||
其它 | 一批 | 铁铲、锄头、铁锤、十字锄、木棍、铁棍、铁油桶、电叉、插座、插头、电线、胶布、电笔、螺丝批等 |
二、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的管理
(一)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易过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物资必须及时更换补充,以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
(二)应急储备必须专物专用,经常保养,保持完好,保证在启动应急预案时能拿得出,用得上。
宾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