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2.4177915
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那政发[2019]13号
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范围。
1、依法收回那坡县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位于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国有划拨土地面积4666.67平方米,划拨决定书编号:2015-10,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510262015A00394。
2、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四至范围:东至那坡县城进城大道,西至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那苗屯田地,南至靖那高速公路养护站,北至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那苗屯田地。
二、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由那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十一大队业务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