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出租汽车等候计费时间的批复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2190143
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出租汽车等候计费时间的批复
市价行审字[2015]23号
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关于建议调整桂林市城区出租车营运过程中等候计费时间的函》收悉。为缓解出租汽车因交通拥堵造成成本增加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出租汽车等候计费时间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小轿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价字[1999]82号)中的“等候费”项,调整修改为:用户租用车后,在行驶过程中要求停车等候或因道路拥堵而造成的停车等候,累计等候时间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5分钟的按超过部分每累计1分钟按车公里价(1.6元)的20%(0.32元)加收停车等候费,由计价器自动累计计费。其他仍按《关于调整出租车小轿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价字[1999]82号)执行。
二、你单位要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价格管理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和计价器调整工作,
三、调整桂林市城区出租车等候计费时间从5月10日起执行。
此复。
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