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4日
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食安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考核程序:
(一)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连同评议考核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年终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进行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7.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二)考核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5个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结合实际,各县(市、区)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进行挂钩减分。综合上述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专项协作小组考核结果。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中崇左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评价情况,形成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部门自查。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连同评议考核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年终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进行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和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7.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崇左市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安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崇左市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市食安委对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加强指导。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督促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崇左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各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通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上年度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 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年度中国家、自治区和崇左市部署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
5 |
加分项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等。 |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扣分项负有责任的情形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加分项、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4.考核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