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容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容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容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玉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主要包括各类小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筏子船、排筏及各种用油桶、轮胎等拼装组装的漂浮工具或浮动水上设施,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农(自)用船舶船长不得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农(自)用船舶核载不超3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及“属地管理"“源头管理"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电力容县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
各镇人民政府应指定1名在编在岗人员为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1名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7月各组织实施一次辖区范围内农(自)用船舶的摸查工作,掌握本辖区农(自)用船舶的基本情况,并依此建立管理档案。
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为其登记船名,并发放船名牌(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农(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培训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联系海事管理部门,协调师资力量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依法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各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召集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组织实施1次农(自)用船舶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不得低于6个学时。
第四章 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负总责,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电力容县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农(自)用船舶(含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营运。
县水利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本行业农(自)用船舶等涉水游乐、体育活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县水利局、新电力容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船舶安全的,应至少提前3小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通报水情信息,并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上级海事管理部门。
各镇、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辖区、本行业管理规定和农(自)用船舶用途界定进行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水上安全的监管,切实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每月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制止农(自)用船舶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7月各组织实施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自)用船舶的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救生、系泊、排水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船名牌是否清晰显见、操作员是否参加安全培训,以及是否有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非法行为,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并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上报上级海事管理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以及海事管理部门等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应于每年5月、11月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摸排工作的开展情况、档案台账的建立情况、操作员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自)用船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县督查绩效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二年。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2.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船舶所在地 | 镇 村(居)委会 组 | ||||
船名 | (此栏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人员填写) | ||||
船主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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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1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操作员2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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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日期 |
| 总长(米) |
| ||
型宽(米) |
| 型深(米) |
| ||
船舶材料 |
| 主机功率 |
| ||
活动区域 |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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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兹承诺:本备案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章):备案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船主,一份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存档,一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船舶照片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县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备案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容县+镇名+自+XXXX,船舶名称流水从0001开始"。
例如:容县容州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容县容州自0001。
二、船名牌样式
规格为长300毫米×宽225毫米,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宋体。样式如下:
容县容州自0001
限载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