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命名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中青联发〔2021〕6号
- 公布年份:2021.08.18
- 施行日期:2021.08.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命名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中青联发〔2021〕6号 2021年8月18日)
关于命名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