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①(注①: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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