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失效

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3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发行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1954年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
  第四条 本公债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之。
  第八条 本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如有伪造本公债或损害本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